障碍者就业地点改变到家中,由谁负担【合理调整费用】
一、案例:
叶女士,今年三十几岁,本身是重度肌肉萎缩患者,需要长年使用多重功能的轮椅,本身雇用一位外劳,外出协助她。她申请研究员的工作,向雇主提出需要在厕所加装移位设备及机器的【合理调整】要求。雇主愿意协助设置移位机,并与她讨论那种类型对她比较方便。移位机的费用,可以由几万元到几十万元,视机型与固定轨道而定。叶女士状态最好是固定型移位机。且需要她人协助如厕,雇用单位再进行评估装固定移位设备时,因本身的建筑物老旧,无法承重。而没办法装设。最後叶女士因为本身障碍状态,出门就业仍然困难,而改为在家中线上工作。但是家中无障碍环境改善,如何区分生活照顾及与工作有关的调整,费用是由福利部门负担或劳动部门负担呢?
二、争点:
叶女士的案例,整个讨论如何装设移位机时,她自己本人都参与其中的讨论、勘查与选择等过程,最後她放弃在外就业,选择回家,用线上方式选择她可以参加的工作,例如资料分析、撰写回馈意见等方式,在家就业。获得报酬,已达成她本身希望能独立生活的目标。这位重度肌肉萎缩的障碍者,身体功能随著年龄增加而逐渐退化,喝水、吃饭、上下厕所、各种生活功能都需要密集的协助,工作场所的无障碍措施,对她来说是很重要的外部环境支持。
三、人权指标:
CRPD最主要的目的是社会参与,协助障碍者能参与有关本身的各种决定,尤其是【合理调整】的过程,联合国的解释与说明,合理调整最重要的是提出【合理调整】的障碍者与相对义务方,需要两方对话,协调与讨论。
四、国家义务:
个案的障碍者,由头至尾,参与改装设备的讨论,勘查可能的方式与地点等等的决定过程,虽然最後无法完成改装的目标,过程本身符合公约第三条的社会参与目的。公约第二十七条的就业权,随著社会进步与科技发达与运用,就业型态愈来愈多元,不再局限以往的封闭式就业环境,可用线上、远距方式、或虚拟方式等等,即使再重度的障碍者,她们就业选择也较以往更为多元。
五、解析:
第二十七条就业及工作权保障部分,逐年降低封闭式就业场所,例如庇护式就业,另方面,采取各种手段,提高障碍者的所得,计算所得方式应根据公约精神做调整,以确保障碍者退休时的退休金,可以满足生活所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