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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会办理人民陈情案相关依据:依行政程序法、个人资料保护法、个人资料保护法施行细则及本会个人资料保护管理要点等规定办理。
◎ 人民陈情案件处理时限:行政院院长电子信箱为5日(不含假日),其他各类(含电话、到会陈情、书面、电子邮件、web民意信箱、传真或社群媒体)为7日(不含假日);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结者,应於期限未届满前,依分层负责签请核准展期或以特殊件处理,所订延期後之期限合计不得超过30日,并将延长理由以书面通知陈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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