障碍学生是否因本身的障碍,学习上就可以规避因旷课被退学之处分?
一、案例:
吴同学是重度肌肉萎缩症者,在外出上大学前,都由家人提供照顾。离开家外出上大学,是他人生第一次,可以自己决定吃什麽饭,甚麽时候吃?自己要做各式各样的决定,包括是否外出打工赚钱。刚进大学,他都准时出现在课堂上课,交作业,考试等。但是大三之後,因为必修课已经完成大约百分之七十,选修课增加。他开始不去上课、没交作业、甚至不去考试。期末成绩连续被当好几科。最後他被退学,提起申述。他认为自己是障碍者,写作速度比较慢,学校的考试时间,没有因为他的状态而延长作答时间。所以他认为是学校没有依据他的状态,提供适当的【合理调整】。提起申述,最後他的申述没有过。理由是当他在大一、大二时,考试时间一样,当时也没有提供其他协助他却可以在规定时间内,答完题目。而且,大三、大四的必修课,他也没有过。所以最後因为大学四年,连续几个学期,三分之二学分没过,而被退学。
二、争点:
这个案例,目前在高等教育系统,常发生。这位障碍者,在离家上大学之前,从没有离开过家,自己住在学校宿舍,自己支配生活费用与大小事项。他大一、大二时,都能按时上课、交作业与考试。最後两年,他就放松自己,到最後被学校退学。他认为学校给他的协助与支持不够,有些专业科目,他需要类似家教的学习小帮手协助。但是学校没有这麽多的费用可以提供协助。虽然他的申述没有过。
三、人权指标:
目前CRPD第二十四条,要求的是障碍学生能与其他学生一样,在友善的学习环境中,学习知识与专业成长。很显然,目前教育部,仍然以IEP的角度,看待在高等教育环境中的各种类别与程度不一的障碍学生。IEP无法实际的解决,学生在不同专业学习中,所需要的特殊支持。例如许多实验课程,桌面高度、实验设备、操作程序等等需要针对个别障碍学生调整,但是调整後的实习课程进行方式,并不一定适用下个学生。专业系所的老师也需要学校提供支持,协助老师教学。
四、国家义务:
CRPD期待缔约国,能编列充足经费,全面让教育学习环境能提供友善无障碍的学习环境,协助学生学习。学习过程中,如果因为前备基础知识不足,需要的补充教学与协助,这些都超出当前高等教育系统可负担的范围。第一线的教师,教学上如何调整课程教才与进度等,出现另一个实际的问题。
五、解析:
本次案例集中在CRPD的第二十四条教育权与第二十七条的劳动权,前者协助障碍者取得知识与专业训练,提升未来的竞争力与融入社会,与所得及经济独立。劳动权是最基本的人权,工作本身可以让障碍者融入职场及社会。但是两个基本人权都需要各式各样程度与内容不一的【合理调整】。目前教育部与劳动部,都陆续推动【合理调整】指引,以协助障碍者能朝向独立生活及社会参与方向实践CRPD人权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