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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112-08-02

措施

一、縣(市)長赴中國大陸交流

二、強化公務員赴陸管理法制化

三、完善兩岸往來機制與安全管理

規範

一、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二、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三、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

四、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

五、直轄市長及縣(市)長赴大陸地區須知

六、政務人員及從事涉及國家機密業務人員赴大陸地區須知

七、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赴大陸地區線上申請須知

八、內政部審查地方政府與大陸地區地方機關之合作行為或締結聯盟申報須知

九、邀請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活動須知

十、簡任或相當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申請表( ODT / PDF )

十一、政府機關(構)人員從事兩岸交流活動注意事項

十二、接待大陸人士來臺交流注意事項

十三、政務人員、直轄市長、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機密或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人員(含上開四類退離職人員)、縣(市)長或簡任(或相當簡任)第十一職等以上公務員進入大陸地區申請表

十四、赴陸人員返臺通報表( ODT / PDF )

◎其他交流措施及規範,詳見本會官網「重大政策措施」及「大陸及港澳事務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