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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強化公務員赴陸管理法制化

  • 日期:110-12-03

(一)99年9月1日,內政部函頒修正「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及「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部分條文,增添公務員赴陸的實質管理規範,同時將過去的行政措施,如事前的提醒(詳閱公務員赴陸注意事項並簽章)與事後的反映機制(返臺後填具赴陸意見反映表)予以法制化。

(二)考量整體兩岸情勢,公務員赴中國大陸進修並不適宜。關於公務員赴中國大陸進修管理方面:

1.政府已通函各機關,現階段政策上並未規劃開放公務員赴中國大陸進修。內政部並於103年10月28日修正發布「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明文規定11職等以上公務員、政務人員、涉密人員、直轄市長及縣(市)長不得赴中國大陸進修。

2.對於11職等以上公務員、政務人員、涉密人員、直轄市長及縣(市)長未經許可赴陸進修者,現行「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1條已有處罰規定,違反者如屬11職等以上未涉密公務員,可處2萬至10萬元罰鍰;如屬政務人員、涉密人員、直轄市長及縣市長,可處200至1000萬元罰鍰。

3.對於10職等以下未涉密公務員違規赴陸進修,則屬違反人事管理法規的問題,服務機關可以依照「公務人員考績法」、「公務員懲戒法」等相關規定予以懲處。

(三)復為強化現、退離職公務員及軍職人員赴中國大陸管理規範,維護國家整體利益,108年7月3日修正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第9條之3、第91條,修法重點如次:

1.對於退離職人員赴陸許可管制期間,從現行原則3年,原服務機關得增減,修正為管期間至少3年,原服務機關只能增加、不能縮減。

2.增訂許可管制期屆滿後之申報制度,對於相關機關從事涉及重要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業務人員,於應經內政部審查會審查許可之赴陸管制期間屆滿後,得要求其赴陸前及返臺後,仍應向原服務機關申報。

3.對曾任國防、外交、大陸事務或與國家安全相關機關之政務副首長以上人員,或少將以上人員及情報機關首長等指標性人員,倘參與中國大陸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 (構) 、團體所舉辦之慶典或活動,而有妨害國家尊嚴之行為(亦即不能有向象徵中國大陸政權之旗、徽、歌為行禮、唱頌或其他類似妨礙國家尊嚴之行為),將處以罰鍰、停止或剝奪退休(職、伍)給與及追繳勳獎章。

4.為建立制度化的協處平臺及通報機制,本次修法也將現職公務員及列管之退離職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返臺後通報機制納入明確規範,以利遵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