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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115-07-20

障礙學生是否因本身的障礙,學習上就可以規避因曠課被退學之處分?

一、案例:

  吳同學是重度肌肉萎縮症者,在外出上大學前,都由家人提供照顧。離開家外出上大學,是他人生第一次,可以自己決定吃什麼飯,甚麼時候吃?自己要做各式各樣的決定,包括是否外出打工賺錢。剛進大學,他都準時出現在課堂上課,交作業,考試等。但是大三之後,因為必修課已經完成大約百分之七十,選修課增加。他開始不去上課、沒交作業、甚至不去考試。期末成績連續被當好幾科。最後他被退學,提起申述。他認為自己是障礙者,寫作速度比較慢,學校的考試時間,沒有因為他的狀態而延長作答時間。所以他認為是學校沒有依據他的狀態,提供適當的【合理調整】。提起申述,最後他的申述沒有過。理由是當他在大一、大二時,考試時間一樣,當時也沒有提供其他協助他卻可以在規定時間內,答完題目。而且,大三、大四的必修課,他也沒有過。所以最後因為大學四年,連續幾個學期,三分之二學分沒過,而被退學。

二、爭點:

  這個案例,目前在高等教育系統,常發生。這位障礙者,在離家上大學之前,從沒有離開過家,自己住在學校宿舍,自己支配生活費用與大小事項。他大一、大二時,都能按時上課、交作業與考試。最後兩年,他就放鬆自己,到最後被學校退學。他認為學校給他的協助與支持不夠,有些專業科目,他需要類似家教的學習小幫手協助。但是學校沒有這麼多的費用可以提供協助。雖然他的申述沒有過。

三、人權指標:

  目前CRPD第二十四條,要求的是障礙學生能與其他學生一樣,在友善的學習環境中,學習知識與專業成長。很顯然,目前教育部,仍然以IEP的角度,看待在高等教育環境中的各種類別與程度不一的障礙學生。IEP無法實際的解決,學生在不同專業學習中,所需要的特殊支持。例如許多實驗課程,桌面高度、實驗設備、操作程序等等需要針對個別障礙學生調整,但是調整後的實習課程進行方式,並不一定適用下個學生。專業系所的老師也需要學校提供支持,協助老師教學。

四、國家義務:

  CRPD期待締約國,能編列充足經費,全面讓教育學習環境能提供友善無障礙的學習環境,協助學生學習。學習過程中,如果因為前備基礎知識不足,需要的補充教學與協助,這些都超出當前高等教育系統可負擔的範圍。第一線的教師,教學上如何調整課程教才與進度等,出現另一個實際的問題。

五、解析:

  本次案例集中在CRPD的第二十四條教育權與第二十七條的勞動權,前者協助障礙者取得知識與專業訓練,提升未來的競爭力與融入社會,與所得及經濟獨立。勞動權是最基本的人權,工作本身可以讓障礙者融入職場及社會。但是兩個基本人權都需要各式各樣程度與內容不一的【合理調整】。目前教育部與勞動部,都陸續推動【合理調整】指引,以協助障礙者能朝向獨立生活及社會參與方向實踐CRPD人權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