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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号:91年度判字第1391号
要旨: 旅游业者,固可办理国内外之观光团体旅游业务,刊登相关广告,惟涉及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所定事项,则应先申经主管机关核可後始可刊登,不得藉词为旅游广告,而造成为大陆地区物品、劳务或其他事项之促销广告结果。且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所称广告或其他促销推广活动,并不以受委托人收取费用为要件。
参考法条: 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 第 34、89 条(86.0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