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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106-06-17

答:

(一)考量对支领月退军公教人员赴中国大陆长期居住者,政府应如何妥适正确核发月退休金,有技术上难以克服之问题及弊端(例如:难以知晓核发之月退休金是否真能由退休者收受,及退休者是否尚存活等),并为配合两岸条例第9条之1「单一户籍制」规范,两岸条例第26条规定,支领各种月退休(职、伍)给与之退休(职、伍)军公教及公营事业机关(构)人员,拟赴中国大陆长期居住,应向主管机关申请改领一次退休(职、伍)给与。

(二)如未依前述规定申办改领一次退休(职、伍)给与,且在中国大陆设有户籍或领用中国大陆护照者,停止领受退休(职、伍)给与之权利,俟其经依第9条之2规定许可回复台湾人民身分後恢复。

(三)至於前往中国大陆长期居住,且未在中国大陆设有户籍或领用中国大陆护照者,在居住中国大陆期间,依各主管机关订定相关之退休(除)给与处理办法,将暂停其领受退休给与之权利,俟其申请改领或回台居住时,得依相关规定申请回复请领权利,并未丧失其领受退休金之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