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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一)公务员及特定身分人员赴中国大陆机场转机至其他国家或地区,无论属入境转机或不入境之过境转机,均须於赴陆前申请许可或报准。

(二)案经陆委会於105年11月10日邀集相关机关召开「研商公务员赴陆转机是否应经许可或报准事宜」会议,会议结论略以:

1、中国大陆机场属两岸条例第2条所规定之「大陆地区」及两岸条例施行细则第3条所称「中共控制之地区」之涵盖范围。

2、衡酌两岸条例第9条之规定及维护国家安全与利益之立法本旨,公务员及特定身分人员无论从中国大陆机场「入境转机」或「不入境转机(过境转机)」,皆应属两岸条例第9条所称「进入大陆地区」之行为。据此,赴陆前均须依两岸条例第9条、台湾地区公务员及特定身分人员进入大陆地区许可办法或简任第十职等及警监四阶以下未涉及国家安全机密之公务员及警察人员赴大陆地区作业要点规定申请许可或报准。

(三)上开特定身分人员,包括各机关尚在赴陆许可管制期限内之退离职涉密人员等,赴陆转机前仍须依台湾地区公务员及特定身分人员进入大陆地区许可办法相关规定,经由原服务机关(构)或委托机关,至少在七个工作日前向内政部(移民署)提出申请。

(四)另上开所称赴中国大陆机场转机,并不包括赴香港或澳门机场转机,并予说明。

备注:详参陆委会106年1月26日陆法字第1050401010号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