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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99年3月4日陆港字第990004291号函

中华民国99年12月4日陆港字第0990500313号函修正

中华民国107年10月22日陆港字第1070500668号函修正

 

一、大陆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为办理有关补(捐)助财团法人台港经济文化合作策进会(以下简称策进会)经费支用及考核等相关事宜,依据中央政府各机关对民间团体及个人补(捐)助预算执行应注意事项,特订定本注意事项。

二、申请时间:策进会所送人事行政费、各项计画案等,及请拨年度分配预算数额,应於当年度开始前,具函向本会提出申请。但情况特殊或急迫者,应叙明原因报本会核定。

三、计画申请文件:

(一)计画书格式应包括以下各项:

1、计画名称

2、计画执行内容

3、计画实施期程

4、经费预算表

5、其他说明附件

(二)计画得采区分若干子计画方式提出。

(三)经费预算表部分,应注明该项计画经费所支用当年度补(捐)助费之金额,及占该项计画经费总数之比例,必要之处另请附加条列式说明。

(四)策进会相关经费编列标准应比照本会现有相关标准。

四、计画审核:本会对策进会申请补(捐)助案件进行审核,根据审查结果执行补助事宜;经核定补(捐)助之活动计画书,非经本会事前同意,不得任意变更。

五、经费拨付:

(一)策进会应依其所送每月预算分配数,分二期於1及7月检具下列文件请款:

1、核准文件影本

2、补(捐)助经费之领据

(二)原计画如因特殊情事而变更计画期程或预算者,策进会应於变更前一个月内叙明理由函报本会,经本会同意者,得凭领据请款以支付相关费用。

(三)策进会於办理第二期请款时,原则应先将第一期已执行之各项计画经费结报完毕;年终核销结算时,应於次年元月5日前完成整体经费结报作业,倘补(捐)助款有结余时,应依规定於期限内缴回。

六、经费核销:

(一)策进会人事行政费等补(捐)助款核销作业应逐期检具下列文件(惟最迟须於计画当年会计年度结束前),办理核销手续:

1、费用支出明细表

2、原核准申请文件及附件影本

3、原始凭证

(二)策进会业务费补(捐)助款核销作业应於活动结束後一个月内检具下列文件(惟最迟须於计画当年会计年度结束前),办理核销手续:

1、计画执行绩效成果报告

2、费用支出明细表

3、各计画原核准申请文件及附件影本

4、原始凭证

(三)如属情况特殊或急迫无法如期核销者,应叙明原因报本会核定,以配合办理政府相关会计程序。

七、计画执行监督与考核:

(一)为有效监督各计画能如期进行,策进会应於年度中就各项计画执行进度及经费使用情形提出报告。

(二)年度终了,本会得由各相关处室代表赴策进会进行实地查核。

(三)策进会应於年度总结报告,内容应包含计画执行绩效成果、经费运用情况及建议事项等项目。

八、采购事项监督:

(一)依政府采购法第4条规定,策进会办理补(捐)助金额占采购金额半数以上,且补(捐)助金额在公告金额以上之采购案件时,应适用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由本会加以监督。上开采购依法包含工程之定作、财物之买受、订制、承租及劳务之委任或雇佣等项。

(二)策进会依政府采购法第4条规定办理采购案件时,应依政府采购法第18条决定适当之招标方式,并於办理招标(采购)、开标、比价、议价、决标及验收前通知本会,俾依采购法规定进行监督。

(三)策进会得先向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员会申请政府采购资讯公告系统之帐号及密码,俾於采公开招标等招标方式办理上述采购案时,将相关采购资讯公开於该政府采购资讯公告系统。

(四)依政府采购法施行细则第2条第2项规定,采购法规定上级机关行使之事项,由采购法第4条所定监督机关为之。策进会遇有「政府采购法规定须报上级机关核准核定同意备查事项上级机关权责一览表」之采购案应函报本会,其中对於拟依采购法第56条第3项采最有利标决标之案件,并应提出采最有利标之理由及针对该采购之异质性详加分析,报经本会核准。

九、策进会执行计画时,如有违反相关法令、申请宗旨及本注意事项之规定,本会得撤销全部或一部之补(捐)助,并请求退还已补(捐)助之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