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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99年3月4日陆港字第990004291号函

中华民国99年12月4日陆港字第0990500313号函修正

中华民国107年10月22日陆港字第1070500668号函修正

中华民国112年7月4日陆港字第1120500343号函修正

 

一、大陆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为办理有关补(捐)助财团法人台港经济文化合作策进会(以下简称策进会)经费支用及考核等相关事宜,依据中央政府各机关对民间团体及个人补(捐)助预算执行应注意事项,特订定本注意事项。

二、申请时间:策进会所送人事行政费、各项计画案等,及请拨年度分配预算数额,应於当年度开始一个月内,具函向本会提出申请。但情况特殊或急迫者,应叙明原因报本会核定。

三、计画申请文件及经费编列原则:

(一)计画书格式应包括以下各项(附表一至三):

1、计画名称

2、计画执行内容

3、计画实施期程

4、经费预算表

5、其他说明附件

(二)计画得采区分若干子计画方式提出。

(三)策进会於当年度编列年度计画经费时,应检视前一年度之业务及预算执行状况,视需要进行整体调整,俾预算资源有效运用。

(四)策进会相关经费编列标准应比照本会现有相关标准。

四、计画审核:本会对策进会申请补(捐)助案件进行审核,根据审查结果执行补助事宜,并应将策进会非机敏申请资料逐案登载於民间团体补(捐)助系统(以下简称CGSS系统),及查询补(捐)助案件有无重复或超出所需经费等情形。

五、计画变更:

(一)经本会核定补(捐)助之活动计画书,非经本会事前同意,不得任意变更。

(二)原计画实际执行如有变更预算项目、预算总额、核定用途内容或期程者,策进会应於事前叙明理由函报本会同意。

(三)各计画之子计画经费实际执行遇有经费不足,得由该计画其他有賸余之子计画流用。

(四)策进会遇有紧急或突发等情事,未及於事前函报,得经本会同意後於事後五日内依第二款规定办理。

六、经费拨付:

(一)策进会分二期於每年二月及八月检具下列文件请款:

1、核准文件影本

2、补(捐)助经费之领据

(二)策进会於办理第二期请款时,原则应先将第一期已执行之各项计画经费结报完毕。

七、经费结报及核销:

(一)台港服务交流办公室各项计画补(捐)助款核销作业,应按季检具下列文件,办理核销手续:

1、经费收支明细表(附表四)

2、原核准申请文件及附件影本

3、计画执行绩效成果报告(附表五)

(二)策进会前款以外之计画补(捐)助款核销作业,应按季检具下列文件,办理核销手续:

1、经费收支明细表(附表四)

2、原核准申请文件及附件影本

3、计画执行绩效成果报告(附表五)

4、支用单据

(三)年终核销结算时,原则应於次年一月十日前(遇假日顺延)完成整体经费结报作业,倘补(捐)助款有结余时,应依规定於期限内缴回。

(四)如属情况特殊或急迫无法如期核销者,应叙明原因报本会核定。

(五)策进会补(捐)助款进行结报时,由港澳蒙藏处透过CGSS系统查询补(捐)助案件有无重复或超出所需经费等情形,并由主计室将拨款及核销情形,登载於CGSS系统。

(六)台港服务交流办公室补(捐)助款各项支用单据由策进会留存并依政府支出凭证处理要点、财团法人法、策进会会计制度、税捐机关法规等规定办理并妥善保存。如发现未依规定妥善保存,致有毁损、灭失等情事时,本会应依情节轻重对该补(捐)助案件或对策进会酌减嗣後补(捐)助款或停止补(捐)助一年至五年。

(七)策进会申请支付款项时,应本诚信原则对所提支用单据之支付事实及真实性负责,如有不实,应负相关责任。

(八)经费核销应以计画执行期间内所发生之支出为原则。经费支用不合法令或与指定用途不符、未依计画有效运用者,本会应予追缴或减列。

(九)计画执行完毕,经费若有賸余,应尽速於年度内缴还本会。但遇有特殊情形,得就已发生且於年度内未能偿付之债务或契约责任,於年度结束前依各机关单位预算执行要点规定,检附契约或证明文件并叙明保留原因,经本会函报行政院核定後,始得转入下年度继续办理。

八、计画执行监督与考核:

(一)为有效监督各计画能如期进行,策进会应於年度中就各项计画执行进度及经费使用情形提出报告。

(二)本会应每三年至少办理一次业务与财务运作状况及补(捐)助计画案查核,查核以书面或其他方式办理,并得视需要实地查核。查核结果於本会网站公开。

(三)策进会应於年度结束後,向本会提报总结报告,内容应包含计画执行绩效成果、经费运用情况及建议事项等项目。

(四)为本会办理预算、决算及各项统计之需,策进会应配合於期限内提供相关资料。

(五)策进会於平面、广播、网路(含社群)及电视媒体办理政策及业务宣导,应依预算法第六十二条之一及其相关规定办理。

九、采购事项监督:

(一)策进会受补(捐)助经费中如涉及采购事项,应依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办理。

(二)策进会接受本会补(捐)助办理采购(含工程之定作、财物之买受、定制、承租及劳务之委任或雇佣等),其补(捐)助金额占采购金额半数以上,且补(捐)助金额在公告金额以上之采购案件,应适用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并受本会监督。

(三)策进会依政府采购法第四条规定办理采购案件时,应於办理开标、比价、议价、决标及验收前通知本会,以利依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进行监督。

(四)第二款之采购案,对於政府采购法及其施行细则规定上级机关行使之事项,由本会为之。策进会遇有依政府采购法须报上级机关核准、核定、同意或备查之采购案,应依该法规逐案或通案函报本会,如拟依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第三项采最有利标决标者,应提出采最有利标之理由并对该采购之异质性详加分析。

十、策进会执行计画时,如有成效不佳、未依补(捐)助用途支用、虚报、浮报或违反相关法令、申请宗旨及本注意事项之规定等情事,本会得令其改善;逾期不改善者,本会得撤销补(捐)助,请求返还全部或一部分补(捐)助款,并得依情节轻重对该补(捐)助案件停止补(捐)助一年至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