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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112-05-29

98年6月9日陆文字第0980011534-2号函订定(历史条文)
104年7月27日陆文字第1040200413号令修正(历史条文)
107年10月30日陆文字第1070200495号令修正(历史条文)
112年5月29日陆文字第1120200272号令修正

 

一、大陆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为补助大陆地区台商学校,协助落实照顾台商子女教育政策,强化台商子女对台湾的认知与认同,依据中央政府各机关对民间团体及个人补(捐)助预算执行应注意事项,特订定本要点。

二、本要点补助对象为经政府备案之大陆地区台商学校(以下简称学校)。

三、补助经费范围如下:

(一)办理学生返台研习、交流、参加各类竞赛及学艺活动事项。

(二)办理学生返台接受补充教育事项。

(三)办理有助於衔接台湾地区教育之事项。

(四)办理有助於提升学校教师专业之研习活动。

(五)办理认识台湾及亲职教育等研习活动。

(六)配合大陆政策推动之专案计画。

四、申请应备文件及注意事项如下:

(一)申请补助之学校应於活动办理二个月前,检附相关文件(如附件),具函向本会提出申请。但情况特殊或急迫者,得叙明原因於活动前提出申请。

1.申请表(附件一)。

2.活动计画书(附件二至二-1)。

3.经费收支估算表、活动申请经费支出预算明细表(附件三至四)。

4.申请学校活动经历表(附件五)。

(二)申请学校应列明全部经费内容及向本会申请补助项目。如申请学校同一案件向二个以上机关提出申请时,应明列向各机关申请补助之项目及金额。

五、本会对申请补助案件就活动计画书主题、目标、对象、活动方式、经费补助额度等相关内容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执行补助事宜。

六、本会以补助与计画内容直接相关之项目为原则,且同一学校所办同一主题活动,以一年补助一次为限,但经评估对促进台商子女教育确有必要者,不在此限;并由本会审酌活动内容、规模及本会预算支用等情形,指定项目酌予经费补助。

七、受补助学校蒐集、处理、利用个人资料,应依个人资料保护法相关规定,并对相关个人资料负保密义务(如附件六)。

八、受补助学校补助款支用均应依本会经费核销相关规定报支。其超支部分,由受补助学校自行负担。办理经费核销程序如下:

(一)受补助学校应於活动结束後一个月内,或於本会指定期限内,检具接受大陆委员会补助经费及活动成果评估报告、经费收支明细表(如附件七),连同收据等送本会办理核销拨款;如有特殊情形需事先拨款或延期办理核销者,应事先徵得本会同意,如未能於年度结束前办理核销者,取消其补助经费。

(二)受补助经费结报时,应详列受补助经费之支出用途及全部实支经费总额。同一案件由二个以上机关补助者,应列明各机关实际补助金额。如有隐匿不实或造假情事,应撤销该补助案件,并收回已拨付款项。

(三)受补助案件结案时,受补助经费尚有结余款或产生利息及其他衍生收入者,应按补助比例缴回。

(四)经本会同意留存受补助学校之支用单据,应依大陆地区台商学校设立及辅导办法等规定妥善保存。如经发现未确实办理者,应依情节轻重对该补助案件或受补助学校酌减嗣後补助款或停止补助一至五年。

(五)受补助学校申请支付款项时,应本诚信原则对受补助经费之支付事实及真实性负责,如有不实,应负相关法律责任。

(六)受补助学校之补助经费,应依相关税法规定办理扣缴申报。

(七)受补助经费中如涉及采购事项,应依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办理。

九、本会为了解受补助学校计画办理情形,相关业务辅导考核作业如下:

(一)本会得派员赴受补助学校实地了解活动办理情形,并得以抽查方式进行实地查核,查核结果将列为未来补助审核之参考。

(二)本会就补助活动规划能力、计画执行、报告内容、办理成效、建议事项等进行考核作业。

(三)受补助学校对本会拨付之补助款项,应专款专用,会计簿籍登录完善,并妥善保管支用单据,以备日後本会或审计机关抽查作业。

(四)本会於必要时,得请受补助学校於办理核销时并将支用单据送交本会查核,俟完成查核後,返还受补助学校留存。

(五)核定补助案件,应依计画内容确实执行,非经本会同意,不得任意变更。如有变更或因故无法执行者,应叙明理由函报本会同意後据以执行。

十、受补助学校办理活动时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本会得撤销全部或一部之补助,受补助学校应返还已补助之全部或一部之补助之经费,并得依情节轻重对该学校同类补助案件停止补助一年至五年:

(一)受补助学校在未经书面详述理由通知本会,并经本会书面同意下,违反或未依本要点之规定办理本活动。

(二)泄露经本会要求应予保密之相关资讯。

(三)违反申请计画或其他相关法令之规定。

(四)未依补助用途支用、或虚报、浮报或其他不当情事者。

受补助学校办理本活动致本会或第三人损害时,受补助学校应负责处理及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十一、受补助案件之补助事项、补助对象、核准日期及补助金额(含累积金额)等资讯,除属政府资讯公开法第十八条规定,应限制公开者外,应每季公开於本会全球资讯网。

受补助案件执行成效考核结果,应於年度终了後三个月内公开於本会全球资讯网。

十二、本要点未规定者,依中央政府各机关对民间团体及个人补(捐)助预算执行应注意事项及相关法令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