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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111-07-19

95年4月26日陆法字第0950007568号函发布 (历史条文)

107年8月29日陆法字第1070400506号函修正发布 (历史条文)

111年7月19日陆法字第1110400608号函修正发布

 

一、大陆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为办理有关补(捐)助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以下简称海基会)经费支用及考核等相关事宜,依据中央政府各机关对民间团体及个人补(捐)助预算执行应注意事项,特订定本注意事项。

二、计画申请时间:海基会所送各项计画案及请拨年度分配预算数额,应於当年度开始前,具函向本会提出申请。但情况特殊或急迫者,应叙明原因报本会核定。

三、计画申请文件及经费编列原则:

(一)计画书格式应包括以下各项(附表一至三):

1、计画名称

2、计画执行内容

3、计画实施期程

4、经费预算表

5、其他说明附件

(二)计画得采区分若干子计画方式提出。

(三)为经费审查需要,海基会相关经费编列标准应於事前函送本会备查。

(四)海基会於当年度编列年度计画经费时,应检视前一年度之业务及预算执行状况,视需要进行整体调整,俾预算资源有效运用。

(五)申请文件应列明全部经费内容,如同ㄧ计画向二个以上机关申请时,应列明向各机关申请补(捐)助之项目及金额。如有隐匿不实或造假情事,则应撤销该补(捐)助计画之许可,并收回已拨付款项。

四、计画审核:

(一)本会对海基会申请补(捐)助案件进行审核,根据审查结果执行补(捐)助事宜。

(二)本会依各处(室)业务分工,分由各业管处(室)收文并依权责审查,收文後应将海基会申请资料逐案登载於民间团体补(捐)助系统(以下简称CGSS系统),并查询补(捐)助案件有无重复或超出所需经费等情形。

(三)俟本会各业管处(室)审查完成後,由法政处汇整函复海基会,同时副知各审查处(室)及主计室,以确实掌握各项计画执行进度。必要时由法政处签请主任秘书邀集各审查处(室)协调後,再行函复海基会。

(四)对海基会之补(捐)助资讯,各审查处(室)於收受法政处审查核定之函文副本後,应将核准补(捐)助情形逐案登载於CGSS系统。

五、计画变更:

(一)经本会核定补(捐)助之活动计画书,非经本会事前同意,不得任意变更。

(二)原计画实际执行如有变更预算项目、预算总额、核定用途内容或期程者,海基会应於事前叙明理由函报本会同意。

(三)各计画之子计画经费实际执行遇有经费不足,得由该计画其他有賸余之子计画流用。

(三)海基会遇有紧急或突发等情事,未及於事前函报,得经本会同意後於事後5日内依前款规定办理。

六、经费拨付:

(一)海基会应依其所送每月预算分配数,按月检具下列文件请款。但十二月份预算分配数於完成年度核销结报後,核实拨款:

1、核准文件影本

2、补(捐)助经费之领据

(二)海基会於请拨四、七、十月份分配预算数时,应同时提报截至上季止之各项计画实际办理进度、经费收支执行情形、建议事项及预估完成期限等项目(附表四);并就上一季已支用之经常性经费办理核销。

(三)年终核销结算时,应於次年一月五日前将核销案函送本会(遇假日顺延),完成整体经费结报作业,倘有结余款或产生利息及其他衍生收入时,应按补(捐)助比例缴回。

七、经费结报及核销:

(一)海基会各项计画补(捐)助款,除属经常性经费应按季办理外,其余应於活动结束後一个月内办理经费结报作业。经费结报时,应详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实支经费总额,同一案件由二个以上机关补(捐)助者,应列明各机关实际补(捐)助金额。应检具文件如下:

1、实施成效评估报告(附表五)

2、经费收支明细表(附表六)及其附件

3、原计画书及核准文件影本

(二)如属情况特殊或急迫无法如期结报者,应叙明原因报本会核定。

(三)海基会补(捐)助款进行结报时,由审查处(室)透过CGSS系统查询补(捐)助案件有无重复或超出所需经费等情形,并由主计室将拨款或核销情形,登载於CGSS系统。

(四)各项支用单据由海基会留存,并妥善保管以备日後本会或审计机关查核作业。

(五)海基会补(捐)助款支用单据应依政府支出凭证处理要点规定办理,并依财团法人法、海基会会计制度、税捐机关法规等规定妥善保存。如发现未依规定妥善保存,致有毁损、灭失等情事时,本会应依情节轻重对该补(捐)助案件或对海基会酌减嗣後补(捐)助款或停止补(捐)助ㄧ年至五年。

(六)海基会申请支付款项时,应本诚信原则对所提支用单据之支付事实及真实性负责,如有不实,应负相关责任。

(七)经费核销应以计画执行期间内所发生之支出为原则。经费支用不合法令或与指定用途不符、未依计画有效运用者,本会应予追缴或减列。

(八)本会人员参与计画,除实际担任授课讲座,得依内聘讲座标准支领钟点费外,不得向海基会支领任何酬劳及差旅费。

(九)计画执行完毕,经费若有賸余,应尽速於年度内缴还本会。但遇有特殊情形,得就已发生且於年度内未能偿付之债务或契约责任,於年度结束前依各机关单位预算执行要点规定,检附契约或证明文件并叙明保留原因,经本会函报行政院核定後,始得转入下年度继续办理。

八、计画执行监督考核及行政监督:

(一)本会每年应对海基会前一年度补(捐)助计画案进行查核,并每三年至少办理一次业务与财务运作状况及投资情形查核,查核以书面或其他方式办理,并得视需要实地查核。查核结果於本会网站公开。

(二)海基会应於年度结束後向本会提报总结报告,内容应包含计画执行绩效成果、经费运用情况及建议事项等项目,并对执行率未达百分之八十之计画案进行原因分析及检讨。

(三)为本会办理预算、决算及各项统计之需,海基会应配合於期限内提供相关资料。

(四)海基会於平面、广播、网路(含社群)及电视媒体办理政策及业务宣导,应依预算法第六十二条之一及其相关规定办理。

九、采购监督:

(一)海基会受补(捐)助经费中如涉及采购事项,应依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办理。

(二)海基会接受本会补(捐)助办理采购(含工程之定作、财物之买受、定制、承租及劳务之委任或雇佣等),其补(捐)助金额占采购金额半数以上,且补(捐)助金额在公告金额以上之采购案件,应适用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并受本会监督。

(三)海基会依政府采购法第四条规定办理采购案件时,应於办理开标、比价、议价、决标及验收前五日通知本会,以利依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进行监督。

(四)第二款之采购案,对於政府采购法及其施行细则规定上级机关行使之事项,由本会为之。海基会遇有依政府采购法须报上级机关核准、核定、同意或备查之采购案,应依该法规定逐案或通案函报本会,如拟依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第三项采最有利标决标者,应提出采最有利标之理由并对该采购之异质性详加分析。

十、海基会执行计画时,如有成效不佳、未依补(捐)助用途支用、虚报、浮报或违反相关法令、申请宗旨及本注意事项之规定等情事,本会得令其改善;逾期不改善者,本会得撤销补(捐)助,请求返还全部或一部分补(捐)助款,并得依情节轻重对该补(捐)助案件停止补(捐)助一年至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