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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中国大陆实施「网络安全法」相关新闻参考资料

  • 发布日期:106-06-04

一、 中国大陆「网络安全法」於105年11月7日审议通过,并於106年6月1日正式生效实施。相关重点如次

(一) 网路使用采「实名制」,赋予有关部门监管权限
针对网路使用者部分,该法第24条规定网路使用者应提供真实身分讯息,禁止以匿名方式使用网路(即网路「实名制」);而第12条及第48条规定网路使用者不得利用网路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等活动,或以电子或软体发布或传输为当局所禁止发布的讯息。另外,第50条更赋予有关部门若发现为当局所禁止发布之讯息,即得要求网路营运业者停止传输并保存纪录。

(二) 课予网路营运业者安全保护义务
针对网路营运业者及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营运业者部分,该法第21条赋予其安全保护的责任与义务,第28条进一步规定网路营运业者应当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维护国家安全和侦查犯罪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同时,第37条亦规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营运业者在中国大陆境内蒐集之个人信息,未经主管部门许可不得输往境外。

(三) 主管部门得基於保障国家安全等事由,采取监测预警处置,甚至对特定区域采取「断网」措施
该法第54条规定网路安全风险增大时,有关部门得加强网路安全风险的监测,第56条则进一步规定网路营运业者应按照有关单位之要求采取措施;第58条更规定,因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秩序,处置重大突发社会安全事件之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得於部分地区对网路通信采取限制等临时措施。条文使用「风险增大」、「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等不确定法律概念,使行政部门具有广泛判断余地,并得施以断绝网路等强制措施。

二、 学者及业者指出该法的运作可能侵害商业机密、个人隐私及言论自由,亦可能衍生刑事责任,国人应提高注意

该法过去已引起国际社会的高度关注与担忧。许多外商及外国媒体认为,该法关於信息禁止向境外传输、针对网路使用者之言论进行监管审查、加重网路营运业者监测网路安全责任,以及针对违反该法之相关罚款与刑事责任等规定,可能建立网路贸易壁垒,提升营业成本,同时也可能对个人隐私、言论自由与商业机密保护增加不可预期的风险与侵害。
本会将持续关注相关讯息,同时提醒国人於使用中国大陆相关网路平台,或与中国大陆方面传输讯息时,应注意个人讯息可能有受监管或侵害之风险。

三、 本会呼吁中国大陆安全管理与人权保障不可偏废,更应避免影响两岸交流

两岸人民交流往来是促进两岸和平稳定发展的重要基础,中国大陆相关措施应考量对两岸人民往来可能衍生的负面影响。本会也呼吁陆方,於其藉由法制化措施应对境内外安全挑战的同时,仍应落实民众权益保障,尊重人民表达言论的自由及使用网路之权利。

类别

10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