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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101-05-29

【裁判字号】100,诉,1026 (节录)

【裁判日期】1000929

【裁判案由】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

【裁判全文】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决

100年度诉字第1026号

100年9月15日辩论终结

四、本件主要争点为:

原告於其所发行之旺报刊载大陆地区特定不动产建案之系争宣传内容,是否违反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第34条及广告活动管理办法第6条第2款规定?原告主张系争刊载内容,仅系报导而非广告,并无违法,以及本件与同日报纸B8、B9版所刊载大陆天津地区房地产宣传内容,纵系广告,亦只系一行为而非二行为,不得重复处罚,是否可采?

五、经查:

(一)按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第34条规定:「(第1 项)依本条例许可之大陆地区物品、劳务、服务或其他事项,得在台湾地区从事广告之播映、刊登或其他促销推广活动。(第2项 )前项广告活动内容,不得有下列情形:一、为中共从事具有任何政治性目的之宣传。二、违背现行大陆政策或政府法令。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第3 项)第一项广告活动及前项广告活动内容,由各有关机关认定处理,如有疑义,得由行政院大陆委员会会同相关机关及学者专家组成审议委员会审议决定。(第4 项)第一项广告活动之管理,除依其他广告相关法令规定办理外,得由行政院大陆委员会会商有关机关拟订管理办法,报请行政院核定之。」第89条第1 项规定:「委托、受托或自行於台湾地区从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以外大陆地区物品、劳务、服务或其他事项之广告播映、刊登或其他促销推广活动者,或违反第三十四条第二项、或依第四项所定管理办法之强制或禁止规定者,处新台币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锾。」次按依前述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第34条第4 项授权订定之广告活动管理办法第6 条第2 款规定:「下列事项,不得在台湾地区从事广告活动:……二、不动产开发及交易……」。

(二)查原告於其发行之旺报99年2 月6 日B6版以「疯炒楼 海南房价1 个月飙涨3 成」、「旅游岛概念带动 海口三亚一日一价」为主题及副标题,专文刊载大陆海南岛房价飙涨现象,乍看似为一般专题报导,实则导引读者产生该地区为具有投资潜力之概念;随即接续於B7版以「滨江帝景 南渡江畔水景住宅」、「社区配套完善 均价每平方米8,800 元」为主题及副标题,以图文方式介绍大陆海南省特定不动产个案之交通与生活机能等各项设施,如投资商名称、联络电话、开盘时间、户型、户型面积、总套数、开发周期、占地面积等,再辅以高度推崇、赞美文词,例如:为当地指标性大型精品社区、由於本身即具有投资地产之价值,让不少投资者趋之若骛、有特色餐饮、酒吧、超市等店家、另设有酒店式会所、健身房、会议室、游泳池等设施、提供社区住户完整的社区配套、交通配套完善、社区周边有六合菜市场、银行、医院等,基本设施应有尽有、可远眺南渡江景观,建筑物揉合新古典主义建筑风格与现代滨水建筑特色,线条简捷优美,社区绿化率达40.20%,可将花园景观带入室内,每户均有大阳台、户型格局方正,且采动静分区规划,实用性高……主卧室规划大弧型飘窗,可让住户近距离感受自然绿意、室内宽敞明亮,餐厅规划在厨房旁,出菜动线顺畅等;同时配合样品屋室内装璜精美照片、社区模型图、建物外观立面示意图、交通路线图等等,使不特定多数人知悉其宣传内容,且通篇内容均极尽正面推崇之能事,绝非仅是报导。又B7版显示海南岛「滨江帝景」不动产个案开发期为3 年,开盘时间为2009年12月20日,而原告刊登该广告之时间为2010年2月6日,恰为该建案推出之黄金广告期,原告主张所刊载者仅属报导而非广告,不受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第34条及广告活动管理办法第6 条之规范,显与事实不符,其为大陆地区不动产销售广告,洵堪认定。又工商时报与旺报均系原告所发行及经管,原告前於其所发行之工商时报因2 次违反同一规定,经被告先後以93年4月13日函及98年5月4日函处罚锾30万元及50万元在案,竟不知悔改,又在其所发行经管之旺报再行违规,被告酌情处以罚锾50万元,核无不合。

(三)次查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第34条第1 项规定所称广告或其他促销活动,并不以受委托收取费用为要件,最高行政法院91年度判字第1391号判决可资参照。故原告主张其所发行之旺报刊载大陆地区特定不动产建案之系争宣传内容,未曾收受任何对价或利益,并不该当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第34条及广告活动管理办法第6 条所规范之广告活动,被告不得对其裁处罚锾云云,委无足采。

(四)复查原告除於上开旺报99年2 月6 日B6、B7版,刊登系争「滨江帝景」不动产广告外;复於同一日报纸之B8版刊载:大陆天津市内6 区新房价格创新高,其中尤以滨海新区之涨势最为凌厉之讯息,紧接再於B9版刊载特定不动产建案万通华府之销售资料,以明显之标头载明万通华府位於滨海新区核心,并以副标题刊载:由中国高端物业知名品牌万通地产推出之「万通华府」第2 期将於近期开盘,日前正式开放认购。查上开海南岛「滨江帝景」与天津市「万通华府」等二建案分别位於大陆之不同地区,且投资商、开盘时间、户型面积、联络电话、地理位置及个案特色等均不同,表现於外在者为二个完全独立之特定个案广告,就读者言实为接收到二个完全独立个案之广告讯息,对原告言自可收到二个独立建案之广告效果,属二则独立之违法广告,实质上系二违法行为,而非单一行为,无一事不二罚问题,况本件裁罚在先,故原告主张本件B6、B7版系争「滨江帝景」房地产宣传内容与同日报纸B8、B9版所刊载大陆天津地区「万通华府」建案宣传内容,只系单一行为,而非二行为,不得重复处罚乙节,亦不足采。

中  华  民  国  100  年  9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