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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101-05-29

行政院大陆委员会 101.3

一、学者对置入性行销定义

(一)有计画的透过文字报导、画面特写、对白或剧情安排,以明显的方式将特定产品、商标或服务,呈现在媒体新闻性或非新闻性的节目内容里,并因而从特定业者手上取得金钱或非金钱的酬赏。(陆委会委托学者研究意见)

(二)策略性的将产品的品牌或服务商标置入电影、电视节目等,达到结合置入情境的生活型态,增加对产品或品牌的使用度及其说服力,目的希望消费者对产品产生好的印象或偏好。「置入性行销」同时是一种广告手法,与传统广告不同的是将产品品牌巧妙的运用到刺激消费者潜意识以达到广告的效果。(陆委会会议学者发言参考意见)

(三)「广告」要件:

美国行销协会(American Marketing Association, AMA)对於广告的定义:「广告是由特定而明示的广告主,将其创意、商品、劳务等销售,以付费的方式所做的非人际传播」。根据此一定义,即揭示了广告的四项基本概念:

1.广告主必须明确:出资做广告的组织机构或个人,即是广告主(advertiser)。

2.必须付费:广告讯息的传递必须透过媒体,因此,广告主必须支付媒体刊播费用。

3.是经由媒体非以人际传播的型式出现:广告有别於个人亲身销售(personal selling),而是透过媒体传达讯息。

4.广告讯息不单是商业性质:除了传递有形商品的销售讯息,广告也贩售无形的服务与观念,如公益广告、政令宣导、政治广告、环境保护等。(陆委会委托学者研究意见)

(四)「新闻」要件:

新闻报导的判定可从下列要件认定:1.新闻价值性:新闻是否具有时效性、显著性、影响性、与民众接近性及趣味性认定。2.新闻处理方式:新闻报导面积与内容比例、照片处理是否符合新闻性及是否具有各方意见平衡性报导。(经济部会议学者发言参考意见)

二、置入性行销的法制化仍在发展阶段

(一)「置入性行销」是一个不确定法律概念,因此判别「置入性行销」标准的明确性要求自始客观即不存在,故只得依行为产生的「结果」来判断。(陆委会会议学者发言参考意见)

(二)有关置入性行销之判定标准以及实务运作仍处於累积经验之过程,如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主管之「卫星广播电视法」於修正草案中增订关於广播电视之「置入性行销」定义;100年1月26日公布之预算法第62条之1禁止各政府机关以置入性行销方式进行广告,惟为解决衍生之各机关政策宣导上疑虑及困扰,101年1月13日行政院主计总处亦召开会议,重新厘清研订相关政府广告揭露及非属广告性质政策宣导之原则、范例。

(三)两岸条例第34条对「置入性行销」广告并无特别认定规范,与国内对「置入性行销」的判定标准并无二致,自亦受国内现行及後续增修法规之规范。

三、实务参考实例

(一)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诉字第1025号判决意旨

1.按广告目的之促进消费,其实就是一种促销推广活动,很多行销活动源之於促进消费的活络度,因此不能单以是否有对价,来区分是报导或是广告。

2.针对商品的介绍,已经达到商品本身的价格、功能、规格、使用方式或途径,就足以是广告,假如报导的本身已经涉入到商品之销售内涵,本身就是一种广告,无论其是否具有对价关系。

3.商品广告是资讯的提供,而报导本身也是资讯的提供,就资讯的提供而言,是广告与报导的交集,所以不能以资讯的提供就认定是广告或是报导,而是以这样的资讯在如何的场合或空间被提供,足以具体到特定商品在特定空间的交易可能性之促进为判准。

(二)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诉字第1026号判决意旨

专文刊载大陆某地区房价飙涨现象,乍看似为一般专题报导,实则导引读者产生该地区为具有投资潜力之概念,并使不特定多数人知悉其宣传内容,且通篇内容均极尽正面推崇之能事,原告主张其仅属报导而非广告,显与事实不符。

四、判别参考意见

(一)平面媒体刊载内容系为「广告」或「新闻」,可观察该版面於每周同时段是否长期提供作为「广告」版面,作为判断该版面是否为「广告」版之标准。(内政部会议学者发言参考意见)

(二)媒体业者与广告主是否有对价关系,非认定其为广告活动之唯一途径。刊载内容中已出现价格、联络电话等资讯,非得有对价关系方可认定其为广告。(内政部会议学者发言参考意见)

(三)若系以消费者使用商品为目的之内容,或提供相当充分之消费资讯,或可能发生消费关系者,均可认属广告行为。(内政部会议机关代表发言参考意见)

(四)「置入性行销」是一个不确定法律概念,因此判别「置入性行销」标准的明确性要求自始客观即不存在,故只得依行为产生的「结果」来判断。以涉及违反WTO的国民待遇原则的案例为例,不歧视原则本身无法判断韩国行政命令是否歧视进口美国牛肉,但从销售「结果」发现歧视的存在。主管机关应该有权限要求业者揭露广告商资讯,甚至可进行事後审查,判断该个案是否有「结果」的存在。(陆委会会议学者发言参考意见)

(五)监察院纠正案文意旨

1.平面媒体以「专辑」新闻方式刊播大陆各地风情、文化、旅游、经贸…等内容,实则涉及以「新闻」方式置入性行销,刊登大陆地区之「专辑」、「特刊」,实则为变相「广告」。媒体规避相关法令,将大陆广告化明为暗,购买台湾新闻版面,行销省市,并配合首长来台行销,塑造为亲民及爱民的形象,涉及置入性行销。

2.新闻自由的可贵,是新闻的内容可以自由的采访、编辑,但明为新闻型态,暗则行销,新闻沦为金钱买卖的商品,非属新闻自由,并侵害民众对媒体的信赖与新闻应独立自主的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