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99年3月4日陸港字第990004291號函
中華民國99年12月4日陸港字第0990500313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2日陸港字第1070500668號函修正
一、大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辦理有關補(捐)助財團法人臺港經濟文化合作策進會(以下簡稱策進會)經費支用及考核等相關事宜,依據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申請時間:策進會所送人事行政費、各項計畫案等,及請撥年度分配預算數額,應於當年度開始前,具函向本會提出申請。但情況特殊或急迫者,應敘明原因報本會核定。
三、計畫申請文件:
(一)計畫書格式應包括以下各項:
1、計畫名稱
2、計畫執行內容
3、計畫實施期程
4、經費預算表
5、其他說明附件
(二)計畫得採區分若干子計畫方式提出。
(三)經費預算表部分,應註明該項計畫經費所支用當年度補(捐)助費之金額,及佔該項計畫經費總數之比例,必要之處另請附加條列式說明。
(四)策進會相關經費編列標準應比照本會現有相關標準。
四、計畫審核:本會對策進會申請補(捐)助案件進行審核,根據審查結果執行補助事宜;經核定補(捐)助之活動計畫書,非經本會事前同意,不得任意變更。
五、經費撥付:
(一)策進會應依其所送每月預算分配數,分二期於1及7月檢具下列文件請款:
1、核准文件影本
2、補(捐)助經費之領據
(二)原計畫如因特殊情事而變更計畫期程或預算者,策進會應於變更前一個月內敘明理由函報本會,經本會同意者,得憑領據請款以支付相關費用。
(三)策進會於辦理第二期請款時,原則應先將第一期已執行之各項計畫經費結報完畢;年終核銷結算時,應於次年元月5日前完成整體經費結報作業,倘補(捐)助款有結餘時,應依規定於期限內繳回。
六、經費核銷:
(一)策進會人事行政費等補(捐)助款核銷作業應逐期檢具下列文件(惟最遲須於計畫當年會計年度結束前),辦理核銷手續:
1、費用支出明細表
2、原核准申請文件及附件影本
3、原始憑證
(二)策進會業務費補(捐)助款核銷作業應於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惟最遲須於計畫當年會計年度結束前),辦理核銷手續:
1、計畫執行績效成果報告
2、費用支出明細表
3、各計畫原核准申請文件及附件影本
4、原始憑證
(三)如屬情況特殊或急迫無法如期核銷者,應敘明原因報本會核定,以配合辦理政府相關會計程序。
七、計畫執行監督與考核:
(一)為有效監督各計畫能如期進行,策進會應於年度中就各項計畫執行進度及經費使用情形提出報告。
(二)年度終了,本會得由各相關處室代表赴策進會進行實地查核。
(三)策進會應於年度總結報告,內容應包含計畫執行績效成果、經費運用情況及建議事項等項目。
八、採購事項監督:
(一)依政府採購法第4條規定,策進會辦理補(捐)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捐)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案件時,應適用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由本會加以監督。上開採購依法包含工程之定作、財物之買受、訂製、承租及勞務之委任或僱傭等項。
(二)策進會依政府採購法第4條規定辦理採購案件時,應依政府採購法第18條決定適當之招標方式,並於辦理招標(採購)、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前通知本會,俾依採購法規定進行監督。
(三)策進會得先向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申請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之帳號及密碼,俾於採公開招標等招標方式辦理上述採購案時,將相關採購資訊公開於該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
(四)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2條第2項規定,採購法規定上級機關行使之事項,由採購法第4條所定監督機關為之。策進會遇有「政府採購法規定須報上級機關核准核定同意備查事項上級機關權責一覽表」之採購案應函報本會,其中對於擬依採購法第56條第3項採最有利標決標之案件,並應提出採最有利標之理由及針對該採購之異質性詳加分析,報經本會核准。
九、策進會執行計畫時,如有違反相關法令、申請宗旨及本注意事項之規定,本會得撤銷全部或一部之補(捐)助,並請求退還已補(捐)助之經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