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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111-07-19

95年4月26日陸法字第0950007568號函發布 (歷史條文)

107年8月29日陸法字第1070400506號函修正發布 (歷史條文)

111年7月19日陸法字第1110400608號函修正發布

 

一、大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辦理有關補(捐)助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以下簡稱海基會)經費支用及考核等相關事宜,依據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計畫申請時間:海基會所送各項計畫案及請撥年度分配預算數額,應於當年度開始前,具函向本會提出申請。但情況特殊或急迫者,應敘明原因報本會核定。

三、計畫申請文件及經費編列原則:

(一)計畫書格式應包括以下各項(附表一至三):

1、計畫名稱

2、計畫執行內容

3、計畫實施期程

4、經費預算表

5、其他說明附件

(二)計畫得採區分若干子計畫方式提出。

(三)為經費審查需要,海基會相關經費編列標準應於事前函送本會備查。

(四)海基會於當年度編列年度計畫經費時,應檢視前一年度之業務及預算執行狀況,視需要進行整體調整,俾預算資源有效運用。

(五)申請文件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如同ㄧ計畫向二個以上機關申請時,應列明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則應撤銷該補(捐)助計畫之許可,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四、計畫審核:

(一)本會對海基會申請補(捐)助案件進行審核,根據審查結果執行補(捐)助事宜。

(二)本會依各處(室)業務分工,分由各業管處(室)收文並依權責審查,收文後應將海基會申請資料逐案登載於民間團體補(捐)助系統(以下簡稱CGSS系統),並查詢補(捐)助案件有無重複或超出所需經費等情形。

(三)俟本會各業管處(室)審查完成後,由法政處彙整函復海基會,同時副知各審查處(室)及主計室,以確實掌握各項計畫執行進度。必要時由法政處簽請主任秘書邀集各審查處(室)協調後,再行函復海基會。

(四)對海基會之補(捐)助資訊,各審查處(室)於收受法政處審查核定之函文副本後,應將核准補(捐)助情形逐案登載於CGSS系統。

五、計畫變更:

(一)經本會核定補(捐)助之活動計畫書,非經本會事前同意,不得任意變更。

(二)原計畫實際執行如有變更預算項目、預算總額、核定用途內容或期程者,海基會應於事前敘明理由函報本會同意。

(三)各計畫之子計畫經費實際執行遇有經費不足,得由該計畫其他有賸餘之子計畫流用。

(三)海基會遇有緊急或突發等情事,未及於事前函報,得經本會同意後於事後5日內依前款規定辦理。

六、經費撥付:

(一)海基會應依其所送每月預算分配數,按月檢具下列文件請款。但十二月份預算分配數於完成年度核銷結報後,核實撥款:

1、核准文件影本

2、補(捐)助經費之領據

(二)海基會於請撥四、七、十月份分配預算數時,應同時提報截至上季止之各項計畫實際辦理進度、經費收支執行情形、建議事項及預估完成期限等項目(附表四);並就上一季已支用之經常性經費辦理核銷。

(三)年終核銷結算時,應於次年一月五日前將核銷案函送本會(遇假日順延),完成整體經費結報作業,倘有結餘款或產生利息及其他衍生收入時,應按補(捐)助比例繳回。

七、經費結報及核銷:

(一)海基會各項計畫補(捐)助款,除屬經常性經費應按季辦理外,其餘應於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辦理經費結報作業。經費結報時,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捐)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應檢具文件如下:

1、實施成效評估報告(附表五)

2、經費收支明細表(附表六)及其附件

3、原計畫書及核准文件影本

(二)如屬情況特殊或急迫無法如期結報者,應敘明原因報本會核定。

(三)海基會補(捐)助款進行結報時,由審查處(室)透過CGSS系統查詢補(捐)助案件有無重複或超出所需經費等情形,並由主計室將撥款或核銷情形,登載於CGSS系統。

(四)各項支用單據由海基會留存,並妥善保管以備日後本會或審計機關查核作業。

(五)海基會補(捐)助款支用單據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並依財團法人法、海基會會計制度、稅捐機關法規等規定妥善保存。如發現未依規定妥善保存,致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時,本會應依情節輕重對該補(捐)助案件或對海基會酌減嗣後補(捐)助款或停止補(捐)助ㄧ年至五年。

(六)海基會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支用單據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七)經費核銷應以計畫執行期間內所發生之支出為原則。經費支用不合法令或與指定用途不符、未依計畫有效運用者,本會應予追繳或減列。

(八)本會人員參與計畫,除實際擔任授課講座,得依內聘講座標準支領鐘點費外,不得向海基會支領任何酬勞及差旅費。

(九)計畫執行完畢,經費若有賸餘,應儘速於年度內繳還本會。但遇有特殊情形,得就已發生且於年度內未能償付之債務或契約責任,於年度結束前依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規定,檢附契約或證明文件並敘明保留原因,經本會函報行政院核定後,始得轉入下年度繼續辦理。

八、計畫執行監督考核及行政監督:

(一)本會每年應對海基會前一年度補(捐)助計畫案進行查核,並每三年至少辦理一次業務與財務運作狀況及投資情形查核,查核以書面或其他方式辦理,並得視需要實地查核。查核結果於本會網站公開。

(二)海基會應於年度結束後向本會提報總結報告,內容應包含計畫執行績效成果、經費運用情況及建議事項等項目,並對執行率未達百分之八十之計畫案進行原因分析及檢討。

(三)為本會辦理預算、決算及各項統計之需,海基會應配合於期限內提供相關資料。

(四)海基會於平面、廣播、網路(含社群)及電視媒體辦理政策及業務宣導,應依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九、採購監督:

(一)海基會受補(捐)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海基會接受本會補(捐)助辦理採購(含工程之定作、財物之買受、定製、承租及勞務之委任或僱傭等),其補(捐)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捐)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案件,應適用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並受本會監督。

(三)海基會依政府採購法第四條規定辦理採購案件時,應於辦理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前五日通知本會,以利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進行監督。

(四)第二款之採購案,對於政府採購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上級機關行使之事項,由本會為之。海基會遇有依政府採購法須報上級機關核准、核定、同意或備查之採購案,應依該法規定逐案或通案函報本會,如擬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六條第三項採最有利標決標者,應提出採最有利標之理由並對該採購之異質性詳加分析。

十、海基會執行計畫時,如有成效不佳、未依補(捐)助用途支用、虛報、浮報或違反相關法令、申請宗旨及本注意事項之規定等情事,本會得令其改善;逾期不改善者,本會得撤銷補(捐)助,請求返還全部或一部分補(捐)助款,並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捐)助案件停止補(捐)助一年至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