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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106-06-17

答:

(一)考量對支領月退軍公教人員赴中國大陸長期居住者,政府應如何妥適正確核發月退休金,有技術上難以克服之問題及弊端(例如:難以知曉核發之月退休金是否真能由退休者收受,及退休者是否尚存活等),並為配合兩岸條例第9條之1「單一戶籍制」規範,兩岸條例第26條規定,支領各種月退休(職、伍)給與之退休(職、伍)軍公教及公營事業機關(構)人員,擬赴中國大陸長期居住,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改領一次退休(職、伍)給與。

(二)如未依前述規定申辦改領一次退休(職、伍)給與,且在中國大陸設有戶籍或領用中國大陸護照者,停止領受退休(職、伍)給與之權利,俟其經依第9條之2規定許可回復臺灣人民身分後恢復。

(三)至於前往中國大陸長期居住,且未在中國大陸設有戶籍或領用中國大陸護照者,在居住中國大陸期間,依各主管機關訂定相關之退休(除)給與處理辦法,將暫停其領受退休給與之權利,俟其申請改領或回臺居住時,得依相關規定申請回復請領權利,並未喪失其領受退休金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