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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陆影视音环境

  中国大陆影视音产业在中共威权体制下,有相当严格的内容审查制度,相关规范不仅带有政治意识形态,更可能对影视音创作题材有所限制:

一、电视剧:中国大陆「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第11条规定,重大题材或涉及政治、军事、外交、国家安全、统战、民族、宗教、司法等敏感内容,应出具相关主管部门之书面意见;另陆方「电视剧内容制定通则」第5条规定,电视剧不得出现损害军队、警察等特定职业形象,或夸大社会问题、展示社会阴暗面等。

二、电影:中国大陆「电影管理条例」第42条规定,行政部门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作出停止发行、放映或者经修改後方可发行、放映的决定,著作权人拒绝修改的,行政部门可决定停止发行、放映。另陆方「电影产业促进法」第20条规定,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不得发行、放映,不得通过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资讯网路进行传播,不得制作为音像制品等,此规定等同断绝独立电影的生存空间。

三、网路剧:陆方广播电视总局2014年发布「关於进一步加强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管理的通知」,对所有网路剧、微电影等网路视听节目实施「先审後播」管理制度,规定完成内容审核始可上网播出,另「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订定「网络视听节目内容审核通则」,明订审核要素包含政治导向、价值导向等,要求遵循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倘有不符合社会制度等情节,必须删减,甚至不得播出。

四、歌舞:中国大陆「歌舞娱乐场所卡拉OK音乐内容管理暂行规定」指出要加强歌舞娱乐场所音乐内容管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意识形态安全,鼓励歌曲点播系统设立优秀歌曲专区,弘扬主旋律;另经音乐内容审核专家小组审核确认含有法规禁止内容者,列入违规曲目清单。

  除了政治意识形态之框限,尚有如限娱令(限制娱乐节目播出播出次数等)、限酬令(限制演员片酬)、限古令(限制古装题材播出)、限童令(限制明星子女等未成年人参与真人秀节目)等干预演艺环境之中共官方禁令,鉴於中国大陆影视音文化市场的发展与艺术创作,可能因众多规范禁令备受限制,提醒国人倘欲赴陆发展,应详尽了解可能面临之风险,审慎评估,以保障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