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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开放陆资来台投资

依据98年4月26日两岸两会达成之陆资来台投资共识,已於98年6月30日开放陆资来台从事事业投资。经过持续检讨相关政策及逐步开放,截至目前共开放404项,其中制造业201项(占制造业项数95%)、服务业160项(占服务业项数的51%),公共建设43项(占公共建设项数52%),至於相关配套包括放宽中国大陆人士来台(如跨国企业内部调动服务之商务活动交流,以及投资经营管理之专业交流)、放宽金融往来范围(以便利陆资来台投资後进行金融往来)、可依循之税赋规范、放宽购置不动产规范(放宽陆资来台取得、设定或移转不动产,并允许金融机构办理陆资企业申办不动产贷款事宜)等。政府对陆资开放须从个别企业利益、产业整体影响及国家安全三层次来思考,并将持续加强对陆资企业的宣导及管理工作,并参照实施经验,检讨改善相关政策及执行机制,以促进两岸双向投资的平衡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