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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委会函释厘清两岸条例之适用疑义,仅确认公务员赴陆转机属「进入」中国大陆,并非增订管理法规

  • 发布日期:106-03-17

陆委会新闻稿编号第021号

行政院大陆委员会表示,依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第9条,现职公务员及特定身分退离职人员「进入」中国大陆须经许可或报准,陆委会於106年1月26日针对公务员赴陆转机是否属於「进入」中国大陆之行为,仅是厘清现行法制疑义,并未新增订管理法规,也未禁止公务员赴陆转机。

陆委会说明,在两岸未直航前,国人并无法经由中国大陆转机至其他国家或地区,但两岸直航後,衍生国人及公务员赴陆转机需求,内政部移民署於国境管制第一线执法时,对於公务员赴陆转机是否属两岸条例第9条所称「进入」中国大陆之行为,及赴陆转机是否须申请许可有所疑义,爰函请陆委会作法规解释。

陆委会强调,为解决法规适用疑义,经陆委会会同相关机关於105年11月10日开会研商,确认因中国大陆机场属於两岸条例第2条规定之「大陆地区」及两岸条例施行细则第3条所称中共控制地区之涵盖范围,而且,依照两岸条例第9条规定,「进入」中国大陆就要申请,并不是规定「入境」中国大陆才要申请。因此,该次会议作成结论,公务员经由中国大陆机场转机,无论「入境转机」或「过境转机」,均属两岸条例第9条所称「进入」中国大陆之行为,须事先申请许可或报准。陆委会爰於106年1月26日依会议结论做出函释,并通函各机关周知。

陆委会重申,这次函释仅是就现行两岸条例第9条条文适用疑义所作法规上之解释,以利执法时标准之明确一致,并无新增订管理法规,且相关人员经许可或报准後,仍得赴陆转机,原两岸条例第9条所规范之适用对象并未扩大,也非对这些适用对象的禁止或加强管制的措施,请外界勿做过度解读。


新闻联络人:林书玭
电话:23975589分机7033

类别

10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