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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院会审查通过两岸人民关系条例修正草案,强化退离职公务员及军职人员赴中国大陆之管理规范,将尽速函请立法院审议

  • 发布日期:106-07-06

陆委会新闻稿编号第048号

为强化退离职公务员及军职人员赴中国大陆之管理规范,维护国家整体利益,行政院大陆委员会爰拟具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9条、第9条之3、第91条修正草案,经行政院於今(6)日第3556次会议(行政院院会)审查完竣,将尽速函请立法院审议。

陆委会指出,上开两岸人民关系条例修正草案,对於退离职人员赴陆许可管制年限,从现行原则3年,原服务机关得增减之,修正为管制年限至少3年,原服务机关只能增加、不能缩减。其次,增订许可管制期届满後之申报制度,对於相关机关涉密程度较高之人员,於赴陆管制年限届满後,得要求其赴陆前仍应向原服务机关申报,原服务机关对部分必要人员并得要求终身申报。

陆委会表示,对於外界关切退将赴陆参加政治性活动的问题,上开两岸人民关系条例修正草案,也增订文武职高阶退离职人员赴陆参加政治活动规范,违反者将处罚锾、剥夺或停止退休俸及追缴勳奖章,具体规范如下:

一、受规范之文武职高阶退离职人员包括三类对象,分别为曾任国防、外交、大陆事务或与国家安全相关机关之政务副首长以上人员,中将以上人员,及情报机关首长。但上开人员退离职满十五年者,不在此限。

二、针对赴陆参与中国大陆党政军机关 (构)所举办政治性活动,如该活动或庆典是由中国大陆领导人主持,原则上不得参加,但报经原服务机关同意者,不在此限;如参加其他的活动,也不能有向象徵中国大陆政权之旗、徽、歌为行礼、唱颂或其他类似妨碍国家尊严之行为。

三、违反者依退离职前职务等级或重要性分级处罚,一是对退离职未满15年之上将、情报机关首长、或机敏机关政务副首长以上人员,其罚则为停止5年之月退给与10%~100%(领有月退人员)或罚锾50~500万元(领一次退人员);二是对退离职未满15年之中将,其罚则为停止5年之月退给与10%~50%(领有月退人员)或罚锾20~100万元(领一次退人员)。但经审查会认定情节重大者,得自其行为时起剥夺其支领月退休(职、伍)给与之权利。另外,受处罚者,应同时追缴勳奖章。

四、对违法个案的处理,本草案也注重程序保障,务求严谨,个案认定一定要经原服务机关会同国安局、内政部、法务部及陆委会等相关机关组成审查会审认。

最後,陆委会指出,上开规范对於退离职公务人员及军职人员之自由权利虽有一定限制,但系政府基於两岸关系特殊性,在宪法第23条规定下所作最小及必要性范围的限制,对一般广大民众及多数退离职人员,都不会产生影响,而且在修法後,将使法律规定更为明确,不影响多数退离职人员赴中国大陆从事一般性交流活动之进行,亦可避免交流失序而影响两岸良性互动。相信这样的修法草案可以得到大多数国人的支持,也希望立法院能尽速完成修法程序,以早日回应各界期待。

新闻联络人:蔡姗珊

电话:23975589分机7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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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