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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大陆地区人民来台就读专科以上学校办法」第15条规定,陆生在台不能从事专职或兼职工作,但教育部已於103年1月22日令释,前述工作不包括课程学习(如实习)及服务学习(如志工),陆生可担任与课程学习相关之「研究助理」及「教学助理」,以及从事服务学习,增进社会公益。 (二)依「大陆地区人民来台就读专科以上学校办法」第18条规定,陆生应於毕业1个月後离境;且依「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11条及第95条规定,中国大陆人士尚不得来台工作。
(一)依「大陆地区人民来台就读专科以上学校办法」第15条规定,陆生在台不能从事专职或兼职工作,但教育部已於103年1月22日令释,前述工作不包括课程学习(如实习)及服务学习(如志工),陆生可担任与课程学习相关之「研究助理」及「教学助理」,以及从事服务学习,增进社会公益。
(二)依「大陆地区人民来台就读专科以上学校办法」第18条规定,陆生应於毕业1个月後离境;且依「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11条及第95条规定,中国大陆人士尚不得来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