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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於修正「公告『台湾地区人民、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禁止担任大陆地区党务、军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机关(构)、团体之职务或为其成员』之事项」附件之说明

  • 发布日期:113-05-02

陆委会新闻稿编号第020号

  大陆委员会修正禁止国人担任中共党政军职务公告附件,於本(2)日发布生效。本次修正系依中共党政军系统现行架构调整,明确例示相关组织内涵,以精确对应实际现状,防止中共对台统战渗透分化,维护台湾安全与安定。

  大陆委员会说明,92年修正公布之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33条第2项规定,国人不得担任经本会会商各主管机关公告禁止之中共党政军组织的职务或为其成员,违者依同条例第90条处罚,并於93年订定禁止公告。鉴於近年中共历经多次重大组织调整,禁止公告自93年发布迄今逾20年未修正,内容已难精确对应中共党政军组织现状,本会爰会商各主管机关推动禁止公告附件修正,并完成相关法制作业程序,经行政院核定後发布。

大陆委员会指出,本次修正重点如下:

一、针对中共党务、军事、行政组织,依其现行架构调整,并明确例示相关组织。

二、增订具政治性机关(构)、团体之例示(如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中华全国台湾同胞联谊会、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及孔子学院),并将其所属机构、事业单位、团体、办事处、分支机构等,均纳入规范范围。

三、考量中共政治体制特殊,且时有组织结构、名称变动之情形,为避免中共刻意回避我方规范,爰将涉及国家认同或基本忠诚度、对台统战工作,或有妨害国家安全或利益之虞之中共党务、军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机关(构)、团体均纳入规范,以为周妥。

  大陆委员会强调,鉴於中共长期企图消灭中华民国主权,迄今亦不放弃武力犯台,严重威胁国家安全及社会安定,本会提醒国人,两岸政经体制存在一定差异,赴陆就业应谨慎评估相关风险,并应留意遵守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规定,避免担任可能危害我国家安全或利益之职务,本会亦将因应两岸情势,赓续努力善尽主管权责,检视相关法制、滚动修正。

新闻联络人:蔡小姐

电话:23975589分机7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