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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陆「信中国」节目在台违法广告案处理说明

  • 发布日期:107-04-25

107年4月25日

关於中国大陆「信中国」节目在台违法广告一案,经主管机关文化部完成行政调查,业於日前作成行政处分,对3家业者违法委托或受托刊播中国大陆广告,违反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下称两岸条例)第34条、第89条等规定,依法各处新台币10万元罚锾。

本年1月2日,中国大陆中央电视台「信中国」节目於西门町户外LED电视墙播出约15秒之广告宣传影片,涉及违反两岸条例第34条及中国大陆物品、服务、劳务在台湾从事广告管理活动办法等规定。

陆委会表示,该广告宣传影片播出後,主管机关文化部即於1月4日发布「文化部针对中国大陆中央电视台『信中国』节目在西门町大型LED萤幕播出宣传广告片之处理说明」,认定该节目并未依「大陆地区出版品电影片录影节目广播电视节目进入台湾地区或在台湾地区发行销售制作播映展览观摩许可办法」提出申请许可,所播映的节目广告宣传影片涉及违反相关规定,将会同相关机关进行调查及处理。

陆委会指出,陆委会与文化部针对本案召开专案会议进行会商後,文化部旋依行政程序法相关规定,经完整行政调查程序,并请当事人陈述意见後,於日前作成行政处分,以本案佛瑞公司、传梭美公司、中影公司等3家业者违法委托或受托刊播中国大陆广告,违反两岸条例第34条、广告管理办法第5条第2款,依两岸条例第89条之规定,分别裁处新台币10万元罚锾。

陆委会强调,本案经文化部积极查处,对於违法业者予以处罚,相信对於维护两岸交流秩序应有正面效果。其次,仍有必要提醒国人及相关业者,从事广告活动,涉及中国大陆物品、服务、劳务等相关事项,除从商业角度考量外,也应留意两岸条例及广告管理办法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