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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113-02-06

一、以「陆生就学」事由获发中华民国台湾地区入出境许可证来台,学籍超过6个月且已完成注册的陆生,於113年2月1日起,视同外籍生及侨生纳入全民健保。

二、依据「大陆地区人民来台就读专科以上学校办法」第12条,陆生只要具有正式学籍,皆可参加学生团体平安保险,与台湾学生或侨外生并无二致。

三、尚未纳入健保的陆生,仍应依「大陆地区人民来台就读专科以上学校办法」第12条规定,於注册时检附有效之医疗、伤害保险证明,投保期间自注册日起至该学期结束。投保模式有二:入境前於境外投保(须公证及验证),或入境後於台湾投保(免公证及验证)。分别说明如下:

(一)自行於境外地区投保:

1.建议选择在台有据点之保险公司,并确认可在台理赔,较为便利。

2.文件公证及验证:保险证明文件在中国大陆开具者,证明文件应经中国大陆公证处公证,并经海基会验证;第三地区开具者,应经我国驻外使领馆处验证。

(二)入境台湾後投保:

1.依学校规定办理加入团保,并自学费中代收费用;同学有其他相当之医疗、伤害保险者,再告知学校,持相关证明申请免除加保。

2.文件公证及验证:入境台湾後投保就读学校提供境外学生医疗保险,因其开具之证明为台湾文书,不需公证及验证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