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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109-07-10
  港府国安部门可采取之措施 罚则

一、为搜证而搜查有关地方

  1. 为侦查危害国家安全罪行,警务人员可向裁判官申请手令进入和搜查有关地方(包括任何车辆、船只、航空器、建筑物、电子设备等)。
  2. 在其合理怀疑某处有任何证据等情况下,可无须取得裁判官手令,即进入和搜查有关地方。

 

二、限制受调查的人离开香港

警务人员可向裁判官申请,以通知书要求怀疑犯了危害国家安全罪行而受调查的人交出旅行证件,并限制其离开香港。(原则上6个月内不得离开香港,必要时得延长3个月)

如不交出旅行证件,可能被押交监狱扣留28 日。

三、冻结、限制、没收及充公财产包括在香港及其他地方的财产

  1. 保安局局长如合理怀疑某财产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罪行,可藉书面通知任何人不得处理该财产(冻结财产)。

违者可处监禁及罚款。

  1. 任何人如知悉或怀疑任何财产是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相关财产,亦有责任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向警方披露。
  1. 律政司司长可向原讼法庭申请限制令或押记令,禁止任何人处理任何可变现财产。
  1. 原讼法庭可在律政司司长的申请下,命令将罪行相关财产没收、充公。

四、移除危害国家安全的资讯

如警务处处长合理怀疑在电子平台上发布的电子资讯相当可能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罪行,可在保安局局长批准下,要求有关发布人士、平台服务商、主机服务商、网路服务商移除危害国家安全的资讯。

发布人士违反可处罚款$100,000(港币,以下同)及监禁1 年。

服务商违反可处罚款$100,000及监禁6 个月。

五、要求外国及台湾政治性组织及其代理人就涉港活动提供资料

  1. 警务处处长如合理地相信是防止及侦查危害国家安全罪行所需要的,可在保安局局长批准下,不时藉向外国或台湾政治性组织,或外国、台湾代理人,送达书面通知,规定该组识或代理人在指定期限内,按指定方式向警务处处长提交指明资料(包括在香港的活动及个人资料、资产、收入、收入来源及开支)。
  2. 只要把文书送达该组织在香港的管理人士、留在或寄给该组织或个人最後为人所知的香港地址、以电邮或传真送给该组织或个人最後为人所知的香港通信地址,不论有无真正送达,就产生送达之效力。

备注:台湾代理人指在香港活动,并符合以下两项条件的人:(A)受台湾当局或台湾政治性组织直接或间接指使、直接或间接监督、直接或间接控制、雇用、补贴或资助,或收受台湾当局或台湾政治性组织金钱或非金钱报酬;及(B)为台湾当局或台湾政治性组织的利益而进行其全部或部分活动。

未依要求提供资料,可处罚款$100,000及监禁6个月;如资料虚假、不正确或不完整的,可处罚款$100,000 及监禁2 年。

六、进行截取及秘密监察监听、监测、截取邮件等

截取通讯及秘密监察行动的申请,仅须经行政长官批准;而进行侵扰程度较低的秘密监察行动,向行政长官指定的首长级警务处人员即可申请。

 

七、提供资料和提交物料

  1. 律政司司长可向原讼法庭申请批准,要求有关人士在指定时限内回答问题,或提供或交出相关资料或物料。
  2. 任何人不得以下述情况为理由,而不遵从提供资料或提交物料之要求:(A)提供资料或提交物料会倾向於使该人获罪;或(B)提供资料或提交物料会违反法规或其他规定所施加的保密责任或对披露资料或物料的其他限制。

未依要求提供资料,可处罚款及监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