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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總統出席「中華民國憲法學會」年度會員大會:有關兩岸關係談話內容

第三,有關兩岸關係。兩個禮拜前大陸海協會會長來訪引起許多爭議。我必須強調,中華民國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存在已超過97年,這一點無可置疑,沒有任何人可以減損這個地位。台灣已經完全民主化,選自己的總統、國會、管理自己的事務,所以如台灣的前途等議題,當然要由全台灣2300萬人來決定。 至於要如何定位兩岸關係,相信在座有少數人在十多年前曾協助訂定憲法增修條文處理兩岸關係,在增修條文第11條中規定,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項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這是因為國家遭逢重大變故,在憲法規定的國土上出現另外一個統治當局,因此憲法必須做調整,才能有效執行法律,後來制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全名為「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很清楚區分主權與統治權,台灣地區的定義是「台灣、澎湖、金門、馬祖及中華民國統治權所及的其他地區」,大陸地區的定義是「台灣地區以外的中華民國領土」。 在場許多留學德國的人都知道,德國人對類似問題也花費許多精神去處理。60年代社會黨的布朗德主張東進政策與東德和解,導致1972年雙方簽訂「基礎關係協定」,對雙方領土相互承認,但對主權則採取統治高權的做法,雙方相互承認對方的統治高權,以台灣來說,就是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二條中的統治權,德國同樣的將主權與統治權加以區分,用此方式來解決法律上與政治上的困擾,在「基礎關係協定」簽訂後,兩德分別加入聯合國,在國際間互不代表對方。但這期間也有憲法背景,兩德當年都在1949年制憲,時間相隔很近,沒有一個是以全德國作為制憲的基礎,與中華民國不一樣,我們在制憲時內戰尚未發生,中華民國政府仍然統治中國大陸。 綜上可見,此一類型態的國家要處理這些事務並非易事。而台灣現在所採取的方式及定位,是從民國80年制定迄今17年,其中經歷了3位總統、2次政黨輪替都沒有任何改變,「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修正了10次也都沒有改變,所以實際上是我們在法律上的基本定位。此一定位,也符合我長期以來所主張的兩岸交往必須「對等」與「尊嚴」,同時與「以台灣為主,對人民有利」的原則也不衝突。 過去在終止動員戡亂時期,海峽兩岸不但相互不承認,而且是相互否認。大家都記得早期台灣稱大陸為「匪幫」或「共匪」,對方稱我為「蔣幫」,當時是相互否認的年代。1996年當時的李前總統任內,統一規定稱大陸為「中共當局」或「大陸當局」,雙方在實際上進入一種相互不否認的階段,也唯有用「互不否認」的原則,才能讓兩岸進行必要的和解,才能真正進行促進和平與繁榮的互動。所以我在海協會會長來台前,把這次活動定位為「正視現實,互不否認,為民興利,兩岸和平」,沒有這樣一個框架,兩岸將來運作會非常困難。 記得在尚未終止動員戡亂時,執行走私查緝非常困難,因為懲治走私條例規定是由國外進口,但由福建走私來的私梟表示,不是要貨暢其流嗎?因此福建到台灣的貨物怎麼算走私呢?之後特別將該法第11條加上「之一」,才能讓走私行為變成違法。因此,我們必須要有一套新的法制,這也是剛才所說憲法增修條文第11條制訂的背景。目前的法律讓政府在治權所及的區域執行法律,而在治權所不及的地區,刑事法律比照刑法總則規定,而民事法律則比照涉外民事的相關原則處理,因此兩岸關係條例由29至41條對於婚姻、收養及契約等都有明確的規定。 【資料來源:總統府新聞稿】

類別

9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