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推動兩岸新聞交流措施
(一)89年宣布開放中國大陸記者來臺駐點採訪:為加強兩岸新聞交流,政府於89年底宣布開放中國大陸媒體記者以輪替的方式(每次停留1個月)來臺駐點採訪,並陸續開放中國大陸新華社、人民日報、中央人民廣播電臺、中央電視臺、中國新聞社等5家中央媒體來臺駐點。
(二)97年6月30日開放措施:政府將中國大陸駐點記者在臺停留時間由1個月延長為最多6個月,並簡化其入境申請程序,另陸續增開5家中國大陸地方媒體來臺駐點採訪,包含福建東南衛視、福建日報報業集團、廈門衛視、深圳報業集團、湖南電視臺等。
(三)98年10月27日開放措施:放寬中國大陸駐點媒體人數每家從2人增至5人,取消中國大陸駐點記者赴外地採訪需事先報備規定,並同意其視需要得透過邀請單位租屋居住等。
(四)102年8月1日開放措施:放寬中國大陸大眾傳播專業人士(含駐臺之中國大陸記者)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文化部)認為有必要者,得許可發給1年效期多次入出境許可證,增進中國大陸新聞人員在臺採訪便利。
(五)103年1月1日開放措施:放寬中國大陸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從事專業交流(包括中國大陸駐點記者來台採訪),得同時申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同行或隨行。
(六)目前針對陸媒記者申請來臺駐點採訪申請案,政府持續依規定以專案短期停留及跨部會聯審機制,進行個案評估、專案許可,陸媒駐點記者如獲准來臺,須確實遵守政府法令規範,不得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