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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影視音環境

  中國大陸影視音產業在中共威權體制下,有相當嚴格的內容審查制度,相關規範不僅帶有政治意識形態,更可能對影視音創作題材有所限制:

一、電視劇:中國大陸「電視劇內容管理規定」第11條規定,重大題材或涉及政治、軍事、外交、國家安全、統戰、民族、宗教、司法等敏感內容,應出具相關主管部門之書面意見;另陸方「電視劇內容制定通則」第5條規定,電視劇不得出現損害軍隊、警察等特定職業形象,或誇大社會問題、展示社會陰暗面等。

二、電影:中國大陸「電影管理條例」第42條規定,行政部門在特殊情況下可以作出停止發行、放映或者經修改後方可發行、放映的決定,著作權人拒絕修改的,行政部門可決定停止發行、放映。另陸方「電影產業促進法」第20條規定,未取得電影公映許可證的電影,不得發行、放映,不得通過互聯網、電信網、廣播電視網等資訊網路進行傳播,不得製作為音像製品等,此規定等同斷絕獨立電影的生存空間。

三、網路劇:陸方廣播電視總局2014年發布「關於進一步加強網絡劇、微電影等網絡視聽節目管理的通知」,對所有網路劇、微電影等網路視聽節目實施「先審後播」管理制度,規定完成內容審核始可上網播出,另「中國網絡視聽節目服務協會」訂定「網絡視聽節目內容審核通則」,明訂審核要素包含政治導向、價值導向等,要求遵循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倘有不符合社會制度等情節,必須刪減,甚至不得播出。

四、歌舞:中國大陸「歌舞娛樂場所卡拉OK音樂內容管理暫行規定」指出要加強歌舞娛樂場所音樂內容管理,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維護意識形態安全,鼓勵歌曲點播系統設立優秀歌曲專區,弘揚主旋律;另經音樂內容審核專家小組審核確認含有法規禁止內容者,列入違規曲目清單。

  除了政治意識形態之框限,尚有如限娛令(限制娛樂節目播出播出次數等)、限酬令(限制演員片酬)、限古令(限制古裝題材播出)、限童令(限制明星子女等未成年人參與真人秀節目)等干預演藝環境之中共官方禁令,鑒於中國大陸影視音文化市場的發展與藝術創作,可能因眾多規範禁令備受限制,提醒國人倘欲赴陸發展,應詳盡瞭解可能面臨之風險,審慎評估,以保障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