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中共要求演藝人員必須政治表態,倘赴陸發展可能面臨政治風險
陸方廣播電視總局2021年發布「關於進一步加強文藝節目及其人員管理的通知」,要求樹立愛「黨」愛「國」的風氣、堅持政治正確方向,規範廣播電視機構及網路視聽平台,在節目演員和嘉賓的選用上,要將政治素養等作為選用標準,並須加強從業人員政治素質培養、思想政治等教育培訓。
(二)中共限制網路相關娛樂營銷行為並監測明星帳號,演藝人員作品宣傳及言行受到管制
陸方網絡安全和信息化委員會辦公室(簡稱中央網信辦)2021年發布「關於進一步加強娛樂明星網上信息規範相關工作的通知」,加強管理網路相關娛樂明星訊息,要求必須堅持正確輿論導向和價值取向,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要求網站平台要隨時監測管理明星帳號、建立娛樂明星網路訊息輿情監測機制,及時向主管部門報告。
(三)中共監管明星廣告代言情形,藝人倘有相關活動應留意可能產生之問題
陸方市場監管總局會同中央網信辦等七部門2022年聯合發布「關於進一步規範明星廣告代言活動的指導意見」,加大對明星代言廣告內容審核力度,倘企業明知明星發表過錯誤政治言論或違背其他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言論,仍選用明星進行廣告代言,相關廣告將被認定妨害社會安定;對於明星違法代言,嚴格要求必須處罰到明星本人,不得以經紀公司替代。
(四)中國大陸對於演出活動有嚴格要求,應留意主辦單位合法性等規定,避免影響自身權益
中國大陸影視音產業環境針對藝人商演活動,訂有「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要求演藝相關工作人員需領有營業執照,並限制活動舉辦單位資格,例如該條例第9條規定,個體演員、演出經紀人應辦理註冊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第14條規定,除演出經紀機構外,其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舉辦臺灣文藝表演團體、個人參加的營業性演出,演出經紀機構並須具備一定條件,包含有相當資金、2年以上舉辦營業性演出的經歷,以及2 年內無違規紀錄等;第16條規定申請營業性演出須提交節目及視聽資料,倘有變更須重新申報。
(五)中共加大對我國人政治審查,應審慎評估赴陸人身安全
中共近年持續增修相關國安法令,以跨境鎮壓擴張執法領域,已發生相當多起國人赴陸遭非法扣押、留置、盤查等情形;2024年更發布「關於依法懲治『臺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的意見」(簡稱懲治臺獨22條意見),由於多項規定定義模糊,適用範圍可能比中共官方所言更廣泛。提醒應審慎評估赴陸人身安全,出發前可至本會「國人赴陸港澳動態登錄」系統進行登錄。
(六)留意兩岸表演環境差異,保障自身權益
過往曾發生中國大陸節目製作單位因未有效保障藝人在錄製場地安全,或未能顧及藝人身體負荷,造成藝人受傷,甚至猝死等意外事故。建議臺灣藝人倘赴陸演出,應留意兩岸表演環境差異,投保相關意外醫療保險,保障自身權益。另提醒在陸遭遇人身安全及急難事件時,可撥打「海基會兩岸人民急難服務中心」緊急服務專線:+886225339995(須付費),尋求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