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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106-08-31

(一) 两岸协议监督条例的立法目的,是为强化国会对两岸协议的参与及监督,涉及国会监督的权限。而目前立法院已有6个版本的草案,民进党团版草案已可适度代表政府立场,且对於草案具体内容,未来在立法院审查时也可以充分讨论形成共识,行政部门将抱持开放的态度积极推动立法,希望未来审查时能达成最大共识,行政部门也尊重国会审查的决定及结果,绝无所谓行政怠惰的问题。

(二) 两岸协议监督条例是为建构两岸制度化协商的法制基础,根据陆委会民调资料,有8成以上民众(83.4%)支持立法院应该早日完成立法。行政部门後续仍将积极推动立法工作,期待能早日完成最符合社会需要,也有效可行的监督条例,落实「公开透明、人民参与、国会监督」原则,以具体回应各界期待;同时也使两岸关系在法制的基础上持续交流与发展。

(三) 两岸协议监督条例之立法,可使两岸协议更加法制化及公开透明,有助於化解过去两岸协议面临之质疑与阻力,更有助於两岸未来的协商、对话、交流;长远亦有助於两岸关系和平稳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