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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许可输入之大陆地区物品、许可往来之服务【如两岸海空运服务、经许可来台投资之陆资企业就其许可之营业(经营)项目】等事项,除依国内其他法令,刊登广告须事前取得许可者外(如药品广告),无须事前经主管机关许可,得在台刊登广告。
2.对大陆地区物品服务等事项得否在台刊登广告如有疑义,可先行电洽「谘询窗口」所设各业务主管机关联系人员,如不了解该事项由何机关主管或有其他疑义时,可洽本会联系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