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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关两岸影视人员合作创作

  • 日期:112-11-08

政府开放中国大陆大众传播人士来台参与拍摄电视剧及电影片,主管机关原行政院新闻局(现业务移由文化部主管)并订有相关规定:

1.98年8月21日发布「大陆地区电影从业人员来台参与国产电影片或本国电影片制作审核处理原则」,104年12月9日修订为「大陆地区电影主创人员来台参与国产电影片制作审核处理原则」。

2.98年9月8日发布「大陆地区主创人员及技术人员来台参与合拍电视戏剧节目审核处理原则」,101年3月26日新增第十点有关组织改造後该原则权利义务移转承接机关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