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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开放中国大陆学生来台就读及中国大陆学历采认

本会与教育部推动开放中国大陆学生来台就读及中国大陆学历采认,立法院於99年8月19日三读修正通过之「陆生三法」(即「两岸条例、大学法、专科学校法」),总统於99年9月1日公布,行政院并於9月3日核定施行。教育部於100年元月6日据以订颁「大陆地区人民来台就读专科以上学校办法」、完成修订「大陆地区学历采认办法」,明订开放陆生来台就学及放宽中国大陆学历采认对象等相关措施之法制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