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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促进两岸资讯对等交流与自由流通之措施

  • 日期:112-11-08

(一)为加强两岸新闻交流,让中国大陆新闻人员藉由在台湾较长时间的停留,对台湾社会作更深入、真切的观察及报导,政府於89年底宣布开放中国大陆媒体记者以轮替的方式(每次停留一个月)来台驻点采访。

(二)後续开放措施包括:

1.97年6月30日放宽中国大陆媒体驻点记者在台停留时间从1个月到3个月(必要时得延长1次),并发给1年效期逐次加签入出境许可证,开放5家中国大陆地方媒体来台驻点采访。

2.98年10月27日起再放宽每家媒体驻点人数最多可达5人,同时取消驻点记者赴台北以外地点采访需事先报备规定,更可透过台湾邀请单位代为在台租屋居住。

3.102年8月1日放宽中国大陆大众传播专业人士(含驻台之中国大陆记者)经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认为有必要者,得许可发给1年效期多次入出境许可证,增进中国大陆新闻人员在台采访便利。

4.103年1月1日依据「大陆地区人民进入台湾地区许可办法」第37条第1项规定,中国大陆人民申请进入台湾从事专业交流(包括中国大陆驻点记者来台采访),得同时申请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同行。

(三)109年虽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实施入境管制措施,惟为维持两岸新闻媒体交流,专案方式赓续相关陆媒记者在台驻点采访,目前已逐步恢复轮替机制相关运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