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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115-03-20

政府推动两岸新闻交流措施

(一)89年宣布开放中国大陆记者来台驻点采访:为加强两岸新闻交流,政府於89年底宣布开放中国大陆媒体记者以轮替的方式(每次停留1个月)来台驻点采访,并陆续开放中国大陆新华社、人民日报、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中国新闻社等5家中央媒体来台驻点。

(二)97年6月30日开放措施:政府将中国大陆驻点记者在台停留时间由1个月延长为最多6个月,并简化其入境申请程序,另陆续增开5家中国大陆地方媒体来台驻点采访,包含福建东南卫视、福建日报报业集团、厦门卫视、深圳报业集团、湖南电视台等。

(三)98年10月27日开放措施:放宽中国大陆驻点媒体人数每家从2人增至5人,取消中国大陆驻点记者赴外地采访需事先报备规定,并同意其视需要得透过邀请单位租屋居住等。

(四)102年8月1日开放措施:放宽中国大陆大众传播专业人士(含驻台之中国大陆记者)经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文化部)认为有必要者,得许可发给1年效期多次入出境许可证,增进中国大陆新闻人员在台采访便利。

(五)103年1月1日开放措施:放宽中国大陆人民申请进入台湾从事专业交流(包括中国大陆驻点记者来台采访),得同时申请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同行或随行。

(六)目前针对陆媒记者申请来台驻点采访申请案,政府持续依规定以专案短期停留及跨部会联审机制,进行个案评估、专案许可,陆媒驻点记者如获准来台,须确实遵守政府法令规范,不得从事与许可目的不符之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