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区块

儿童权利公约(下称CRC)教材案例-第3、9与21条案例-台湾人民收养中国大陆人民2名以上子女

一、案情:

台湾人民A男於前婚姻育有1子,因与前妻离婚後,又与中国大陆人民B女结婚,A男欲收养B女在中国大陆之前婚姻子女2名,但B女听同乡朋友告知,依台湾相关规定,A男无法收养B女之前婚姻子女,B女相当难过,希望能与前婚姻子女在台团聚,却苦无相关资讯。

二、相关规定:

(一)CRC

1、第3条(儿童最佳利益原则)

(1)所有关系儿童之事务,无论是由公私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机关或立法机关作为,均应以儿童最佳利益为优先考量。

(2)缔约国承诺为确保儿童福祉所必要之保护与照顾,应考量其父母、法定监护人或其他对其负有法律责任者之权利及义务,并采取一切适当之立法及行政措施达成之。

(3)缔约国应确保负责照顾与保护儿童之机构、服务与设施符合主管机关所订之标准,特别在安全、保健、工作人员数量与资格及有效监督等方面。

2、第9条(不与父母分离原则)

(1)缔约国应确保不违背儿童父母的意愿而使儿童与父母分离。但主管机关依据所适用之法律及程序,经司法审查後,判定儿童与其父母分离系属维护儿童最佳利益所必要者,不在此限。於儿童受父母虐待、疏忽或因父母分居而必须决定儿童居所之特定情况下,前开判定即属必要。

(2)前项程序中,应给予所有利害关系人参与并陈述意见之机会。

(3)缔约国应尊重与父母一方或双方分离之儿童与父母固定保持私人关系及直接联系的权利。但违反儿童最佳利益者,不在此限。

(4)当前开分离系因缔约国对父母一方或双方或对儿童所采取之行为,诸如拘留、监禁、驱逐、遣送或死亡(包括该人在该国拘禁中因任何原因而死亡),该缔约国於受请求时,应将该等家庭成员下落的必要资讯告知父母、儿童,或视其情节,告知其他家庭成员;除非该等资讯之提供对儿童之福祉造成损害。缔约国并应确保相关人员不因该请求而蒙受不利。

3、第21条(收养)

缔约国承认及(或)允许收养制度者,应确保以儿童之最佳利益为最大考量,并应:

(1)确保儿童之收养仅得由主管机关许可。该机关应依据适用之法律及程序,并根据所有相关且可靠之资讯,据以判定基於儿童与其父母、亲属及法定监护人之情况,认可该收养,且如为必要,认为该等谘询可能有必要时,应取得关系人经过充分了解而对该收养所表示之同意後,方得认可该收养关系。

(2)在无法为儿童安排寄养或收养家庭,或无法在其出生国给予适当照顾时,承认跨国境收养为照顾儿童之一个替代办法。

(3)确保跨国境收养的儿童,享有与在国内被收养的儿童相当之保障及标准。

(4)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跨国境收养之安排,不致使所涉之人士获得不正当的财务上收益。

(5)於适当情况下,缔结双边或多边协议或协定以促进本条之目的,并在此一架构下,努力确保由主管机关或机构负责安排儿童於他国之收养事宜。

(二)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下称两岸条例)第65条规定,台湾人民收养中国大陆人民为养子女,除依民法第1079条第5项规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亦应不予认可:

1、已有子女或养子女者。

2、同时收养二人以上为养子女者。

3、未经行政院设立或指定之机构或委托之民间团体验证收养之事实者。

(三) 大法官释字第712号收养中国大陆人民限制案

两岸条例第65条第1款规定:「台湾地区人民收养大陆地区人民为养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亦应不予认可:一、已有子女或养子女者。」其中有关台湾人民收养其配偶之中国大陆子女,法院亦应不予认可部分,与宪法第22条保障收养自由之意旨及第23条比例原则不符,应自本解释公布之日(102年10月4日)起失其效力。

三、本会相关处理

(一)为符合大法官释字第712号保障收养自由与家庭团聚意旨,本会经邀集专家学者与相关机关,召开两岸条例第65条修正草案研商会议,修正草案重点系将台湾人民已有子女或养子女者,收养其配偶之中国大陆子女,法院应不予认可之限制规定予以松绑,同时亦放宽不受收养其子女人数之限制。

(二)前开修正草案业经本会103年、105年2度陈报行政院,由该院函送立法院,於立法院第8届、第9届2届会期均未审议通过,因届期不续审,本会复於109年1月第3度报请行政院核转立法院审议。

四、现阶段台湾配偶办理收养其中国大陆配偶之陆籍子女,如经法院认可,即可办理後续收养事宜,爰实务运作上,应符CRC相关意旨

(一)大法官释字712号已宣告两岸条例第65条第1款规定,有关台湾人民收养其配偶之中国大陆子女,法院亦应不予认可部分,自该解释公布之日,即102年10月4日起失其效力。

(二)前开两岸条例第65条修正草案,虽迄未经立法院审议通过,惟因现行实务运作上,台湾配偶在办理收养其中国大陆配偶之陆籍子女时,如经法院认可,即可办理後续相关收养事宜,爰应符CRC第3条(儿童最佳利益原则)、第9条(不与父母分离原则)与第21条(收养)相关意旨。

五、问题讨论:

(一)您觉得台湾配偶在办理收养其中国大陆配偶之陆籍子女时可能遇到的困境及需求为何?

(二)您觉得台湾配偶在办理收养其中国大陆配偶之陆籍子女时,需要政府提供何种协助?

(三)您觉得政府除上开措施外,还可以提供何种措施帮助台湾配偶办理收养其中国大陆配偶之陆籍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