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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强化公务员赴陆管理法制化

  • 日期:110-12-03

(一)99年9月1日,内政部函颁修正「台湾地区公务员及特定身分人员进入大陆地区许可办法」及「简任第十职等及警监四阶以下未涉及国家安全机密之公务员及警察人员赴大陆地区作业要点」部分条文,增添公务员赴陆的实质管理规范,同时将过去的行政措施,如事前的提醒(详阅公务员赴陆注意事项并签章)与事後的反映机制(返台後填具赴陆意见反映表)予以法制化。

(二)考量整体两岸情势,公务员赴中国大陆进修并不适宜。关於公务员赴中国大陆进修管理方面:

1.政府已通函各机关,现阶段政策上并未规划开放公务员赴中国大陆进修。内政部并於103年10月28日修正发布「台湾地区公务员及特定身分人员进入大陆地区许可办法」,明文规定11职等以上公务员、政务人员、涉密人员、直辖市长及县(市)长不得赴中国大陆进修。

2.对於11职等以上公务员、政务人员、涉密人员、直辖市长及县(市)长未经许可赴陆进修者,现行「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91条已有处罚规定,违反者如属11职等以上未涉密公务员,可处2万至10万元罚锾;如属政务人员、涉密人员、直辖市长及县市长,可处200至1000万元罚锾。

3.对於10职等以下未涉密公务员违规赴陆进修,则属违反人事管理法规的问题,服务机关可以依照「公务人员考绩法」、「公务员惩戒法」等相关规定予以惩处。

(三)复为强化现、退离职公务员及军职人员赴中国大陆管理规范,维护国家整体利益,108年7月3日修正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9条、第9条之3、第91条,修法重点如次:

1.对於退离职人员赴陆许可管制期间,从现行原则3年,原服务机关得增减,修正为管期间至少3年,原服务机关只能增加、不能缩减。

2.增订许可管制期届满後之申报制度,对於相关机关从事涉及重要国家安全、利益或机密业务人员,於应经内政部审查会审查许可之赴陆管制期间届满後,得要求其赴陆前及返台後,仍应向原服务机关申报。

3.对曾任国防、外交、大陆事务或与国家安全相关机关之政务副首长以上人员,或少将以上人员及情报机关首长等指标性人员,倘参与中国大陆党务、军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机关 (构) 、团体所举办之庆典或活动,而有妨害国家尊严之行为(亦即不能有向象徵中国大陆政权之旗、徽、歌为行礼、唱颂或其他类似妨碍国家尊严之行为),将处以罚锾、停止或剥夺退休(职、伍)给与及追缴勳奖章。

4.为建立制度化的协处平台及通报机制,本次修法也将现职公务员及列管之退离职人员,进入大陆地区返台後通报机制纳入明确规范,以利遵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