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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县(市)长赴中国大陆交流

  • 日期:112-02-20

97年7月3日及104年12月30日修正施行「台湾地区公务员及特定身分人员进入大陆地区许可办法」。将县(市)长过去仅得申请赴陆参加国际组织举办之国际会议或活动之事由,扩大为得参加与县市政业务相关交流活动或会议。同时简化审查程序,大幅缩短审查时间,由过去须於赴陆出发日前3周提出申请,调整为於预定出发日7个工作日前,迳向内政部提出申请审查,以务实回应地方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