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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112-12-26

政府致力维护两岸既有机制及已生效两岸协议稳定运作,主张两岸都应共同珍惜与维护过去双方交流协商累积形成的现状与成果,并持续推动两岸关系和平稳定发展,务实解决两岸交流及攸关人民权益的各项问题,以保障台湾人民权益。未来,政府仍将持续维护台湾主体性与全民利益,并依据中华民国宪法两岸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推动处理两岸事务,以造福两岸人民。

两岸红十字组织工作商谈
79年09月12日
金门协议
辜汪会谈82年04月29日 辜汪会谈共同协议
两会联系与会谈制度协议
两岸挂号函件查询、补偿事宜协议
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
第一次会谈97年06月13日 海峡两岸关於大陆居民赴台湾旅游协议
海峡两岸包机会谈纪要
第二次会谈97年11月04日 海峡两岸空运协议
海峡两岸海运协议
海峡两岸食品安全协议
海峡两岸邮政协议
第三次会谈98年04月26日 海峡两岸空运补充协议
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
海峡两岸金融合作协议
- 银行、证券期货及保险业(含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架构协议金融部分)
- 货币清算
第四次会谈98年12月22日 海峡两岸农产品检疫检验合作协议
海峡两岸标准计量检验认证合作协议
海峡两岸渔船船员劳务合作协议
第五次会谈99年06月29日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架构协议(ECFA)
海峡两岸智慧财产权保护合作协议
第六次会谈99年12月21日 海峡两岸医药卫生合作协议
第七次会谈100年10月20日 海峡两岸核电安全合作协议
第八次会谈101年08月09日 海峡两岸投资保障和促进协议
海峡两岸海关合作协议
第九次会谈102年06月21日 海峡两岸服务贸易协议(尚未生效)
第十次会谈103年02月26日 海峡两岸气象合作协议
海峡两岸地震监测合作协议
第十一次会谈104年08月25日 海峡两岸避免双重课税及加强税务合作协议(尚未生效)
海峡两岸民航飞航安全与适航合作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