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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加强两岸农产品检疫检验、渔船船员劳务、标准计量检验认证之制度化合作

(一)依据98年12月22日两岸两会签署之「海峡两岸农产品检疫检验合作协议」、「海峡两岸渔船船员劳务合作协议」、「海峡两岸标准计量检验认证合作协议」,两岸相关主管机关已持续积极推动相关措施。

(二)在农产品检疫检验合作部分,将持续加强疫情及相关重要资讯的获得,维护农业生产安全;并利用双方已建立之业务联系管道积极办理查证、沟通事宜,俾加速通关效率,以协助国产农产品之拓销等。

(三)在渔船船员劳务合作部分,将持续推动双方健全管理机制;减少不法情事及降低我渔船主管理成本;建立保证机制维护我渔船主及大船员之权益;建立纠纷处理机制增进劳雇和谐;维护船员福利,避免不当剥削等。

(四)在标准计量检验认证合作部分,将持续协助产业升级,拓展中国大陆市场;提升量测能量,促进产业发展;排除贸易障碍,扩大市场商机;调和认证差异,促进贸易便捷;杜绝不安全商品,保护消费者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