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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放宽中国大陆投资上限及审查便捷化

(一)97年8月1日起,放宽厂商赴中国大陆投资比例上限(包括:个人部分,由新台币8,000万元放宽为每年500万美元;中小企业部分,新台币8,000万元或采净值或合并净值之60%〔较高者〕;其他企业由中国大陆投资不得超过企业净值或合并净值之40%-30%-20%,一律放宽为净值或合并净值之60%;设立营运总部或跨国企业者则不受限制)。另亦简化投资审查程序(如金额在100万美元以下采事後报备,於投资实行後6个月内申报);个案每逾5,000万美元,始进行专案审查。同时也建立关键技术与资金审查机制,以保持我产业技术竞争力及优势。

(二)中国大陆投资产业项目也因应两岸经济情势,参酌各项影响总体经济之因素,持续进行检讨及修正,将部分投资禁止赴中国大陆投资类项目改为一般类项目,调整部分项目之禁止范围或审查原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