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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112-01-06

一、因丈夫本身领有身心障碍手册(轻度肢障),目前我虽在团聚阶段,但想要找工作以贴补家用,请问是否需要办理工作证呢?

答:为保障陆配朋友工作权,本会98年已修正两岸条例第17条之1,中国大陆配偶通过面谈入境,并办妥结婚登记後,即得向移民署申请依亲居留,经许可在台依亲居留,即享有完整的工作权,不须申请工作证,就可以在台工作了。

二、我刚嫁来台湾不久,想学习一些对工作上有所帮助的工作技能,请问我要如何得知就业资讯及职业训练课程?

答:劳动部设有「台湾就业通」网站,提供就业资讯、职业训练课程及职涯谘询等讯息,如您有相关疑问,欢迎至该网站查询。

三、我嫁来台湾之前,曾在家乡取得中国大陆公务人员的资格。现在来到台湾,希望也能延续以前的专业能力,继续寻找在公务机关工作的机会。请问陆配有报名中华民国之公职考试及服公职的权利吗?

答:

(一)中国大陆配偶取得身分证後,依两岸条例第21条规定,须设籍满10年才能担任公职,但如果是符合两岸条例第21条及施行细则第20条所定「公教或公营事业机关(构)」职务,不受须设籍满10年之限制,其范围如下:

1、大陆地区人民已在台设有户籍者,得依法令规定担任大学教职、学术研究机构的研究人员或社会教育机构的专业人员。

2、经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核可受聘担任学术研究机构、专科以上学校及戏剧艺术学校之研究员、副研究员、助理研究员、博士後研究、研究讲座、客座教授、客座副教授、客座助理教授、客座专家、客座教师。

3、经济部及交通部所属国营事业机关(构),不涉及国家安全或机密科技研究之约雇人员。

(二)为彰显重视中国大陆配偶工作权益之保障及落实生活从宽之政策,本会於105年10月27日函释,凡中国大陆人民在台依亲居留、长期居留或已设有户籍(即取得身分证)者,皆可受雇於各机关(构)、学校担任临时人员,说明如下:

1、所谓临时人员,是指不适用公务人员法规,以人事费以外经费自行进用的临时性、短期性人员,业务也不涉及公权力行使。例如各机关(构)或公营事业单位以临时人员规范及程序进用之厨工、停车收费员、看护员、照顾服务员、清扫人员及作业员等。

2、倘若对所应聘职务是否属该类临时人员仍有疑问,可直接洽询招募机关(构)或公营事业单位的人事部门协助确定。

四、陆配朋友在台就业受到歧视该怎麽办?

答:就业服务法第5条第1项即有规定,雇主不得对求职者或受雇人给予歧视,劳动部93年并函释该规定亦包含在台湾居留之陆配。如陆配朋友就业遭受歧视,可向当地劳工行政主管机关申诉。(劳工谘询申诉专线1995)

五、陆配尚未取得身分证就不能领取劳工退休金?

答:与我方民众结婚,且获准居留而在台湾工作之中国大陆配偶,已纳入劳工退休条例之适用对象。陆配朋友年满60岁时,无论是否在台设籍,均可向劳保局请领劳工退休金。(劳工谘询申诉专线19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