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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院会通过「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93条之1修正草案

  • 发布日期:107-09-27

陆委会新闻稿编号第064号

行政院院会今(27)日通过大陆委员会拟具的「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简称两岸条例)第93条之1修正草案,将函请立法院审议。

本次修法将调高陆资未经许可来台投资之罚锾上限,并将陆资投资事业规避主管机关检查纳入裁罚对象,以遏止陆资违法投资或违规之行为,另考量实务上不乏小额投资违规态样,将由主管机关依违法情节轻重及比例原则进行裁处。本案送请立法院审议後,相关部会将积极进行国会沟通,早日完成修法程序。经济部及金管会亦将配合分别订颁陆资违法事业投资及证券投资之裁罚基准,以利後续落实执行。本案修正要点如次:

一、参照两岸条例第86条违法赴陆投资或技术合作罚锾之规定,将陆资未经许可来台投资之罚锾,由现行新台币12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修正为新台币5万元以上2,500万元以下,由主管机关依违法情节轻重及比例原则,处以罚锾;给予投资人改正机会,俾减轻对投资人及其国内投资事业之影响;并配合公司法废除外国公司认许制度,修正相关文字。(修正条文第93条之1第1项)

二、配合前项罚锾额度之调整,调整其他违规行为(应申报未申报、违规转投资、应办理审定未办理等)之罚锾,由新台币6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修正为新台币5万以上250万元以下。另增订陆资投资事业规避、妨碍或拒绝主管机关检查者,亦为裁罚对象。(修正条文第93条之1第2项至第5项)

三、考量陆资投资人来台投资如有违规情节轻微之情事,增列主管机关得先限期命其改善,已完成改善者,免予处罚之规定。(修正条文第93条之1第6项)。

新闻联络人:吴玠锴

电话:23975589分机7003

类别

10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