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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通过「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部分条文修正草案」,防范关键技术外流及不当挖角

  • 发布日期:111-05-20

陆委会新闻稿编号第004号

  大陆委员会表示,立法院今(20)日三读通过「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下称两岸条例)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本次修正有两个重点:一、针对受政府机关(构)委托、补助或出资达一定基准,从事涉及国家核心关键技术业务之人员,建立赴陆审查机制。二、针对陆资假藉人头违法来台投资,及陆企违法在台从事业务活动,明确规范人头为处罚对象,并提高相应之刑责。

  陆委会指出,近年因中国大陆企图窃取我国产业技术之案例频生,为维护台湾整体经济及产业之优势,并防范我国产业及技术不当外流,危及国家安全及利益,确有必要以整体国家安全的角度,对产业技术进行保护。配合国家安全法修正草案建构之「国家核心关键技术营业秘密」的层级化保护体系,爰修正两岸条例第9条及第91条,明定受政府机关(构)委托、补助或出资达一定基准,从事涉及国家核心关键技术业务之个人或法人、团体、其他机构成员,及受委托、补助、出资终止或离职未满3年者,赴陆应经审查会审查许可,违者可处新台币2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罚锾。

  另鉴於中国大陆营利事业透过第三地区投资之公司来台从事业务活动之情形愈趋频繁,实务上亦屡有陆资假借他人名义,刻意掩饰、隐匿其身分或资金来源来台投资,规避我国法律规范,从事不当挖角等行为,已严重影响我国经济及资本市场秩序,有必要予以强化管理,以有效遏阻,爰修正两岸条例第40条之1、第93条之1及第93条之2,明定中国大陆营利事业於第三地区投资之营利事业,非经主管机关许可,并在台设立分公司或办事处,不得在台从事业务活动,违者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为规避陆资在台投资应经主管机关许可之规定,将其名义提供或容许他人使用者,得由主管机关处新台币12万元以上2,500万元以下罚锾。

  陆委会强调,本次修法感谢立法院朝野各党团委员支持、社会各界提供宝贵意见,以及相关部会共同努力,在法制上建立更严密完善的国安防线,加以有效管理并遏阻不法,维护台湾的国家安全、经济发展及产业竞争优势。未来国家科学及技术委员会将会商有关机关订定子法,本会也将积极与各主管部会协调,及早做好各项配套工作,并加强宣导,以利民众遵循。

新闻联络人:吴小姐

电话:23975589分机7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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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