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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人前往或过境港澳,切勿携带电击棒等管制物品,以免受罚

  • 发布日期:105-07-01

陆委会新闻稿编号第043号

暑假旅游旺季来临,行政院大陆委员会提醒国人,如果前往港澳,不论是旅游或仅於港澳转机过境,请特别留意切勿携带电击棒、喷雾器等当地政府列为禁止持有的物品,以免误触当地法令而影响行程。

陆委会进一步说明,依香港法例,电枪类装置(如电击棒、TASER电击枪等)系属枪械,持有或随身携带此类物品即属严重犯罪行为,违者可处罚款或判监禁。此外,瓦斯喷雾器(含胡椒喷雾唇膏)、伸缩警棍(含手电筒型之伸缩棍)、手指虎(俗称「铁莲花」之指节环)、弹簧刀及梳子刀等物品,在香港也被视为具攻击性武器,如持有即属违法。在澳门,亦有类似规定。

国人因不谙当地法令,常有误携前述当地政府列为管制之物品,於入境或仅於港澳过境转往第三地时,被当地海关查获而遭起诉。陆委会特别提醒,不管是前往港澳或仅於港澳转机、过境,均应避免随身携带,或於随身行李、托运行李中放置前述管制物品,以免误触当地法令。 国人在香港、澳门倘遭遇急难事件,请拨打我驻港澳机构24小时联系电话,陆委会香港事务局紧急联络电话为(852)6143-9012、(852)9314-0130,陆委会澳门事务处紧急联络电话为(853)6687-2557 。

新闻联络人:吴佳珍
电话:23975589分机7024

类别

10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