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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委会回应香港政府有关台湾杀人案之声明

  • 发布日期:108-10-20

陆委会新闻稿编号第92号

针对香港政府有关台湾杀人案的声明,本会严正回应如下:

(一)港府宣称陈嫌「自愿自首」,但从宣布的时间点,宣称劝服陈嫌投案的相关人士及其背景,与种种不合常理的情节,乃至港府和陆媒等配合一致的说词和操作,都可轻易看出这是有背後政治力量精心操作的投案安排,毋怪乎有很多媒体及人士怀疑陈嫌是「被自首」,港府声明完全无法释疑。

(二)我方早已一再说明,针对杀人案双方应建立司法互助合作机制,方能根本解决问题。但港方根本就不回应我方多次司法请求,更於去年11月拒绝我法务部等机关共同参与沟通。至於港方所提来信,我方明确回复希将议题聚焦在司法互助, 惟港方从不正面回应,仅想利用双方协商,为其逃犯条例修订背书。因此,本会在今年5月2日例行记者会已公开表示,倘协商是在逃犯条例下进行,我方持保留态度,当日更透过既有管道告知港方此一立场。所谓我方不回覆,完全背离事实,意图混淆视听,我方非常遗憾。

(三)据港方表示,如我方在处理陈自首中提出有关证据的请求,港方会积极依法配合,却又称没有法律与我进行刑事司法协作。我方拟请教港府,依据此一自相矛盾的说法,港方究要如何提供我方协助?或又只是再一次卸责的托词?

(四)杀人案的被告与受害者都是香港居民,若为负责任的政府,理应尽全力伸张公义,以抚慰受害家属。港府不思解决之途,漠视我方司法请求在先,藉机推动遭各方反对的逃犯条例在後,现竟意图规避自身应有的司法管辖权,其轻视港人遇害的程度,令人惊愕!

(五)港府在本案上的政治操作,根本处心积虑地凸显港人在香港以外的中国大陆地区犯罪,港府没有任何管辖权,所以必须送回中国大陆审理;同时港府也用相同的逻辑,企图将台湾纳入所谓的「一个中国」的政治框架下,强调陈同佳案只有台湾才有管辖权,因为把台湾视为中国的一部分,所以台港之间不能进行司法互助协商。事实上港府与澳大利亚等30个国家都签有「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为什麽不能跟台湾洽签司法互助协议?陆委会认为,这样的政治操作无疑是没有「送中条例」的送中实践,矮化台湾主权,也破坏司法正义与人权,台湾绝对不可能接受,更不可能配合操作!

(六)本会重申,针对杀人案只要港府提出请求,我方会在对等、尊严及互惠的基础上,积极迅速提供相关证据,配合後续追诉,也希望港府迅速务实面对我方的请求,共同实现司法正义,还给被害人公道。


新闻联络人:吴玠锴
电话:0963-6045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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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