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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委会提醒国人,自107年7月16日起,入出境香港时,若携带总值港币12万元或等值外币(约折合新台币48万元)以上之货币或无记名可转让票据,均应依规定申报,以免遭罚

  • 发布日期:107-07-09

香港政府对於跨境携带及运送货币及不记名可转让票据(如支票、旅行支票、汇票、邮政票券,以下称「现金类物品」)进出香港,设立申报及披露制度新规定,以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筹集资金,并将自本(107)年7月16日起实施。相关申报规定如下:

一、入境香港之旅客,须使用现行红绿通道系统下的红通道,向海关人员作出书面申报。

二、即将出境离港及经指明管制站以外地方入境香港之旅客,则须在海关人员的要求下,披露是否持有总值高於港币12万元之现金类物品,若持有,则须书面申报有关资料。

三、若成年人陪同幼年人(16岁以下)并知悉该幼年人持有总值高於港币12万元之现金类物品,则该成年人须为该幼年人申报或披露。

四、进口或出口总值高於港币12万元属同一批次货物之现金类物品,须以电子方式透过现金类物品申报系统(该系统订於107年7月3日启用)预先作出申报。

国人对於前揭规定若有不了解之处,可参考香港海关网站(网址:https://www.customs.gov.hk),亦可事先致电香港海关查询(专线电话:852-28157711),了解个别需求之申报规定,避免因不谙港方新规定而受罚,影响自身权益。

另,国人在香港倘遇急难事件,请拨打陆委会香港办事处24小时紧急联络电话:(852)6143-9012。

类别

10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