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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总统出席「中华民国宪法学会」年度会员大会:有关两岸关系谈话内容

第三,有关两岸关系。两个礼拜前大陆海协会会长来访引起许多争议。我必须强调,中华民国是一个主权独立的国家,存在已超过97年,这一点无可置疑,没有任何人可以减损这个地位。台湾已经完全民主化,选自己的总统、国会、管理自己的事务,所以如台湾的前途等议题,当然要由全台湾2300万人来决定。 至於要如何定位两岸关系,相信在座有少数人在十多年前曾协助订定宪法增修条文处理两岸关系,在增修条文第11条中规定,自由地区与大陆地区间人民权利义务关系及其他事项得以法律为特别之规定,这是因为国家遭逢重大变故,在宪法规定的国土上出现另外一个统治当局,因此宪法必须做调整,才能有效执行法律,後来制定「两岸人民关系条例」,全名为「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很清楚区分主权与统治权,台湾地区的定义是「台湾、澎湖、金门、马祖及中华民国统治权所及的其他地区」,大陆地区的定义是「台湾地区以外的中华民国领土」。 在场许多留学德国的人都知道,德国人对类似问题也花费许多精神去处理。60年代社会党的布朗德主张东进政策与东德和解,导致1972年双方签订「基础关系协定」,对双方领土相互承认,但对主权则采取统治高权的做法,双方相互承认对方的统治高权,以台湾来说,就是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第二条中的统治权,德国同样的将主权与统治权加以区分,用此方式来解决法律上与政治上的困扰,在「基础关系协定」签订後,两德分别加入联合国,在国际间互不代表对方。但这期间也有宪法背景,两德当年都在1949年制宪,时间相隔很近,没有一个是以全德国作为制宪的基础,与中华民国不一样,我们在制宪时内战尚未发生,中华民国政府仍然统治中国大陆。 综上可见,此一类型态的国家要处理这些事务并非易事。而台湾现在所采取的方式及定位,是从民国80年制定迄今17年,其中经历了3位总统、2次政党轮替都没有任何改变,「两岸人民关系条例」修正了10次也都没有改变,所以实际上是我们在法律上的基本定位。此一定位,也符合我长期以来所主张的两岸交往必须「对等」与「尊严」,同时与「以台湾为主,对人民有利」的原则也不冲突。 过去在终止动员戡乱时期,海峡两岸不但相互不承认,而且是相互否认。大家都记得早期台湾称大陆为「匪帮」或「共匪」,对方称我为「蒋帮」,当时是相互否认的年代。1996年当时的李前总统任内,统一规定称大陆为「中共当局」或「大陆当局」,双方在实际上进入一种相互不否认的阶段,也唯有用「互不否认」的原则,才能让两岸进行必要的和解,才能真正进行促进和平与繁荣的互动。所以我在海协会会长来台前,把这次活动定位为「正视现实,互不否认,为民兴利,两岸和平」,没有这样一个框架,两岸将来运作会非常困难。 记得在尚未终止动员戡乱时,执行走私查缉非常困难,因为惩治走私条例规定是由国外进口,但由福建走私来的私枭表示,不是要货畅其流吗?因此福建到台湾的货物怎麽算走私呢?之後特别将该法第11条加上「之一」,才能让走私行为变成违法。因此,我们必须要有一套新的法制,这也是刚才所说宪法增修条文第11条制订的背景。目前的法律让政府在治权所及的区域执行法律,而在治权所不及的地区,刑事法律比照刑法总则规定,而民事法律则比照涉外民事的相关原则处理,因此两岸关系条例由29至41条对於婚姻、收养及契约等都有明确的规定。 【资料来源:总统府新闻稿】

类别

97年